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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律协《关于收缴2013年度会费》的通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3-26 13:30  打印此页  关闭

   

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
  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市2013年度律师行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缴纳工作部署如下:
  一、缴纳会费范围
  团体会费缴纳范围:凡2013年1月1日前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在济南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下同),均应缴纳团体会费。2013年1月1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免交当年度团体会费。
  个人会费缴纳范围:凡2011年1月1日前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在济南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执业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下同),均应按照缴纳标准足额缴纳会费。2011年1月1日后首次取得执业证的律师,只缴纳上交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
  二、缴纳会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我市律师行业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缴纳标准为:
  市直和市中、历下、历城、天桥、槐荫、长清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体会费为15000元,个人会费为2000元。
  济阳、商河、平阴、章丘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体会费为12000元,个人会费为1500元。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个人会费100元。
  2011年1月1日(包括2011年1月1日)后首次取得执业证的律师,缴纳上交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100元。
  三、缴纳会费方式及时间
  各单位尽量采取支票、汇款等方式缴纳会费。各单位缴纳会费前请先与协会财务处核对本单位需缴费人员名单。
  缴纳会费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此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时、足额地缴纳会费。
  各单位务必于4月18日前缴纳会费。
  会费收取过程中遇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市律协财务处联系。
  联 系 人:郑雯、孙晓雯     电话:0531-87028630
  收款单位:济南市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槐荫支行
  开会名称:济南市律师协会
  账    号:16020144000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