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晚上在小区散步,突然看见迎面而来的一只大狗,陈女士一时惊慌,往后躲闪,一个踉跄摔倒在地,这一摔导致其右桡骨小头骨折。事后,陈女士要求狗主人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而张先生则认为,自己牵绳遛狗,狗也没碰到陈女士,陈女士受伤与自己无关。
双方争执不下,陈女士一纸诉状到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张先生对其赔偿。
张先生觉得委屈,他答辩道,自己牵绳遛狗,自家的狗也未乱吠,希望法庭驳回陈女士的诉求。
近日,海宁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张先生应对陈女士所受伤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令张先生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1.3万余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张先生所养的是一只阿拉斯加犬,站高近半米,毛色黑白,在当时昏暗的环境下作为路人确实不易察觉该犬,距离近时容易受到惊吓。张先生夜间遛狗未选择相对明亮的环境,遛狗时未给宠物佩戴发光项圈,或利用手电进行光照提示,存在过错。
此外,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狗与陈女士之间产生冲撞、扑咬等直接接触,所以陈女士受伤是被宠物狗吓到后,避让行为处置不当造成,可减轻张先生的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对该案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现在正处夏日高温时段,饲养者应看护好所养宠物,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