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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菜品致中毒 婚庆公司遭索赔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9-13 13:17  打印此页  关闭

参加婚宴的众多亲友宾客餐后陆续出现食物中毒的症状,不少人还到医院挂了急诊。为此,新人将婚庆方告上法庭。那么,索赔基数是应当按照有问题菜肴的价格还是整桌酒席的价格计算?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交易习惯来看,单桌酒席的价格绝非一个个菜肴价格的简单叠加,因此应按酒席价格作为赔偿计算基数。

    2013年11月,小邱与某婚庆公司签订游轮婚礼合同。依据约定,餐饮公司按每桌1680元的价格与婚庆公司结算,小邱则按每桌3436元的价格向婚庆公司支付餐饮费总计44668元。

    2014年5月2日,婚礼如期举行。当晚,许多人发生腹痛、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2014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调查,认定事故系由婚宴菜肴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中毒人数为23人。

    本次事件中,小邱代为支付了亲朋好友的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在经济和精神上均遭受重大损害。为此,小邱将婚庆公司和餐饮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诉讨10倍赔偿等。

    法院一审后认为,小邱要求10倍赔偿于法有据,但无法明确遭受污染的具体菜肴,因此不应以13桌婚宴菜肴的钱款为基数计算,一审酌定赔偿金为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小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终审后认为,根据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物中毒”的调查结论,有理由认为婚庆公司、餐饮公司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小邱要求支付10倍赔偿金于法有据。

    本案中,究竟是一个或几个菜发生污染而引起食品中毒,无法查明。婚庆公司、餐饮公司是食品生产经营方,有义务也有能力对食品安全的风险予以控制,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更为合理。特别是在食品安全形势如此严峻的当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课以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彰显食品安全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更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交易习惯来看,单桌酒席的价格绝非一个个菜肴价格的简单叠加,而是一揽子菜肴的商定总价,故小邱主张按照酒席价格作为10倍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具有合理性。

    据此,法院终审判令婚庆方的两家公司共同赔偿小邱婚宴价款的10倍共计44.6万余元、医药费等损失4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