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张某向陈某借30万元,张某取得上述借款后自债务到期之日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追回欠款,陈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陈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但是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拒不执行,且在判决执行期间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予以变卖,得到卖房款后也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潜逃至今。陈某一直未找到张某,以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自诉,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义务,在获得足以履行执行义务的售房款后,仍未用于执行生效判决,并通过隐蔽住址、变更联系方式等形式逃避执行,致使该判决未得到执行,严重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某与陈某就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哪些情况下 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根据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拒不执行判决 从宽或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一)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