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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望子女就不给抚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4-07 19:30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

  甲男和乙女原是夫妻,婚内生育一子。2018年7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同时协议约定如男方不让女方探望儿子,女方有权拒绝支付抚养费。2019年甲男以种种理由阻拦乙女探望儿子,乙女便以此拒绝支付抚养费。甲男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女支付抚养费。

  【分歧】

  关于本案中不让探望子女就不给抚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订立协议的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男方违反协议约定在先,女方有权按照协议内容拒绝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无效,支付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女方不得拒绝支付抚养费。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法律法规并没有父母另有约定可免除抚养义务的规定。可见,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协议无效,女方不得以未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即使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拦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女方可以另行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综上,本案协议无效,应支付抚养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