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以其名义在农行姜堰某支行存有定期存款8万元。2016年1月,宋某某个人因急需资金,想动用王某名下的存款,但又怕王某不同意。于是宋某某为掩盖使用王某名下存单取款的事实,采取复印、剪裁等手段,伪造了王某名下农行存单3张,并将王某名下真实存单进行了调包。2016年1月底,宋某某使用真实存单,凭王某和其居民身份证至农行姜堰某支行将8万元存款取出。2019年4月某一天,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三张假存单至农行姜堰某支行查询存单冻结情况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并报警。后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王某对宋某某冒用其存单取款的行为表示谅解。
【分歧】
本案中对宋某某伪造其配偶王某名下存单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某伪造配偶名下的存单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伪造存单实际是将自己的钱取走。宋某某伪造存单是为了欺骗妻子,其使用真实存单至银行取款并没有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不属于伪造金融票证行为。另外,家庭成员之间的该类行为亦不应当处罚,即使处罚也应当区别对待,宋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即构成犯罪。宋某某伪造其配偶王某名下存单,采取调包手段将真实存单拿到银行取款的行为,虽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但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宋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包括虚无人)的名义,仿照各种金融票证的式样、图案、颜色、特征、质地等,采取印刷、描绘、影印等手段,擅自制作外观上足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单等虚假金融票证的行为。本案中,宋某某采取复印、剪裁手段,擅自制作足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银行存单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
2.宋某某具有使用假银行存单的主观故意。刑法关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条文虽未规定具体的目的,但笔者认为行为人单纯伪造金融票证,而主观上不具有使用或行使的目的,则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本案中,宋某某将伪造妻子名下存单与真实存单进行了调包,明知其妻王某会使用虚假存单进行取款,仍然放任王某使用假银行存单,宋某某具有使用假银行存单的间接主观故意。
3.宋某某的行为构成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伪造金融票证的社会危害性是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即虚假金融票证已流入金融流通市场或有流入的极大可能性,从而具有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性或紧迫性。本案中,宋某某伪造的银行存单已由其妻王某拿至银行,虽然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没有造成损害,但已形成了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紧迫性,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
4.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利用伪造的金融票据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本案中,宋某某虽然采取伪造假银行存单,骗取妻子名下的存款,因取得妻子谅解,故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综上,宋某某伪造妻子名下银行存单,采取调包手段将真实存单拿到银行取款的行为,虽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但其伪造虚假银行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代西华 孙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