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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车辆存缺陷仍按新车卖算欺诈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6-05 15:34  打印此页  关闭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法院在庭审期间查明,该品牌汽车的生产者发现,在2012年8月26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生产的轿车,供油系统存在某种缺陷,需要更换改进后的燃油泵才能消除此缺陷。根据相关规定,生产厂家便于2015年2月4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拟召回其间生产的轿车13余万辆,并授权销售商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改进后的燃油泵。

    本案中,余某购买的车辆恰巧属于该期间内生产的,因而也被生产者列入召回范围。在2015年5月31日,即在合同约定的车辆交付当日,汽车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了修理,并对燃油泵进行更换。这说明,作为汽车经营者的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前明知涉案车辆为缺陷车辆召回车辆,被告却在签订合同时仍对原告隐瞒了这个至关重要的信息,使得原告余某做出了购买或者以上述价格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最终同意与被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

    此外,虽然汽车公司在交付车辆之前已经主动消除了质量缺陷,但这仍然无法改变在签订合同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事实。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对于召回车辆,如果相关汽车销售公司正在销售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并与消费者协商出售价格。对于已经售出,后被列为召回范围的,汽车销售公司则不构成销售违约责任。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法院在庭审期间查明,该品牌汽车的生产者发现,在2012年8月26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生产的轿车,供油系统存在某种缺陷,需要更换改进后的燃油泵才能消除此缺陷。根据相关规定,生产厂家便于2015年2月4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拟召回其间生产的轿车13余万辆,并授权销售商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改进后的燃油泵。

    本案中,余某购买的车辆恰巧属于该期间内生产的,因而也被生产者列入召回范围。在2015年5月31日,即在合同约定的车辆交付当日,汽车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了修理,并对燃油泵进行更换。这说明,作为汽车经营者的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前明知涉案车辆为缺陷车辆召回车辆,被告却在签订合同时仍对原告隐瞒了这个至关重要的信息,使得原告余某做出了购买或者以上述价格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最终同意与被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

    此外,虽然汽车公司在交付车辆之前已经主动消除了质量缺陷,但这仍然无法改变在签订合同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事实。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对于召回车辆,如果相关汽车销售公司正在销售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并与消费者协商出售价格。对于已经售出,后被列为召回范围的,汽车销售公司则不构成销售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