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从源头上解决空壳公司沦为犯罪工具的实际问题,有必要研究涉空壳公司案件审理情况,归纳分析问题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据此,笔者对江苏省盐城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空壳公司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4年,盐城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空壳公司犯罪案件49件96人,涉案金额高达16.5亿元。其中,仅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15件案件就造成财产损失2602万元,包括国家税收流失2113余万元和群众财产损失489余万元。可见,完善对空壳公司的监管治理,防范其沦为犯罪工具,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中介组织违法批量收购空壳公司,易使普通群众承担犯罪风险。调研发现,大部分空壳公司实际注册人为普通群众,并无经营公司实际需求。部分不法分子充当买卖空壳公司的中介,将空壳公司的“四件套”(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和税务登记)明码标价,引诱身边群众注册空壳公司、出售公司“四件套”。
2.犯罪分子借助境外软件隐蔽转移交付空壳公司信息,追踪和打击较难。部分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分子利用空壳公司将赃款予以洗白、转移。为逃避打击,犯罪分子通过境外匿名交友软件发布收购空壳公司“四件套”广告,在与国内买卖空壳公司中介取得联系后,约定线下交易时间和地点,并通过虚拟货币支付,隐蔽完成空壳公司信息转移交付,导致公安机关难以全链条追踪打击犯罪分子。
3.涉案空壳公司长期处于存续状态,存在再次被用于犯罪的风险。当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尚未建立涉空壳公司治理执法司法衔接机制,导致部分空壳公司在案发后未第一时间被注销,长期处于存续状态,甚至有的空壳公司在刑事判决认定其涉及犯罪活动后仍合法存续,存在再次被用于犯罪的风险。
二、问题分析
1.设立公司门槛低但退出市场程序繁琐。随着公司注册制度改革,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大大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行政机关简化了注册流程及时间,使得设立空壳公司变得更加容易,因此出现了大量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同时,企业退出市场通常要经过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流程,需要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待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退出流程比较繁琐、耗时耗力。
2.不法分子利用创业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创新和创业活动,降低创业门槛,通过行政审批便利化、推行集中办公区、提供税收减免返点、托管服务、资金支持等一系列措施降低设立和维护公司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但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创业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大量设立空壳公司进行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
3.各主管部门的数据信息未互通互享。目前,因可调动的数据资源限制,暂无法将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社保、涉诉等数据信息全面汇总分析,导致相关职能部门对异常信息的分析研判精准度低、辨识能力弱。
三、对策建议
1.优化公司设立和退出管理工作。对申请设立公司的,依法对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着重审查公司有无组织机构、实际办公场所、明确经营业务等情况。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避免注册资本虚高。如果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于需要退出市场的公司,要在注销程序上做“减法”,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制度,精简文书材料、优化办理流程,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对于债权债务简单的公司,适用简易注销的市场退出方式,通过发布注销公告和登记部门注销两步即可完成注销,减少公司的时间、精力、成本消耗。对于已经判决生效的涉案空壳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及时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公司,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加大发现预警和监管力度。对于欲借空壳公司之手实施犯罪的行为,应当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监管,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事前做到严格审查,从源头上杜绝那些利用虚假材料申请设立空壳公司并通过审核登记的行为,对符合设立条件但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定期做好风险评估。同时,结合注册登记时的风险评估等级和实际经营异常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现场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是否真实存在设备、人员、经营活动等;检查注册地址是否系公司的主要经营地,有无其他经营地,是否仅作仓库使用,是否均已登记或备案,是否在经营场所展示公司名称等;检查“一址多照”的真实情况,是否将场所、资产、人员、财务、社保、纳税、水电账户等分开使用,是否存在“借用”资质等情况。
3.发挥多维共享共治功效。为有效打击空壳公司违法犯罪,数据、税务、人社、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根据工作实际对公司住所、员工信息、经营状态、资产状态、财务管理等内容及时更新,互通共享即时信息,建立空壳公司协同治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数据部门抓注册登记源头审查管控,加强对异常企业的现场突击检查;税务、社保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对经营异常、无社保缴纳、税收缴纳的公司及关联公司重点监测;一旦发现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检察、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及违法线索的,依法及时处理。上述部门可定期召开联席会,就空壳公司整体态势和具体案件进行交流研判。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颜路 夏裕峰 丁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