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誉实著述
公司证券
综合民商
刑事行政
投资并购
知识产权
其他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刑事行政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誉实著述 > 刑事行政 >

安检冲突被戴手铐管辖起异议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3-08 09:31  打印此页  关闭

        海南省一男子周邦(化名)去湖南省返回时,在机场安检过程中与安检人员发生争执致安检通道暂时关闭,机场派出所使用手铐限制周邦人身自由并罚款。周邦认为机场派出所行政行为违法,便诉至居住地法院,机场派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得到一审法院认可。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本案由周邦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016年6月21日上午,周邦在湖南某机场登机安检过程中,因安检人员不允许携带某物件,与安检人员发生争执,造成安检通道关闭近9分钟。机场派出所对周邦使用手铐并留置盘查12小时,最终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周邦对机场派出所使用手铐、留置盘查12小时及罚款的行为不服,于2016年7月15日,向自己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机场派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及罚款行为违法。

  机场派出所则辩称,对周邦使用手铐、盘查12个小时系行政处罚的调查措施和辅助手段,不属于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认为,本案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场派出所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审法院对机场派出所的主张予以支持并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机场派出所所在地法院审理。宣判后,周邦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海南二中院认为,周邦因同一事实既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受到行政处罚,周邦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行政措施与行政处罚相互独立均可诉

  ■以案释法

  本案中,管辖权争议的焦点在于机场派出所对周邦采取的使用手铐、盘查12个小时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在行政决定作出前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等。

  在本案中,机场派出所对机场治安进行管理负有法定职责,其为解决周邦与安检人员的冲突局面、避免机场安检通道被持续关闭,对周邦实施上述行为,是机场派出所在维护治安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周邦的人身自由和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为相互独立。

  因此,周邦的诉求包含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即“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周邦居住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