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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影院擅播电影 侵权要赔偿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3-08 09:48  打印此页  关闭

        想要看电影音效好,一般人选择去电影院;想要看电影时能边看边吃边闹腾,一般人选择使用手机、电脑观看。现在出现了一种新型看电影的方式——私人电影院,它有不输电影院的音效设备,同时还能满足观众私密性、舒适度高的要求,因此颇受欢迎。但是,浙江省杭州市的两家私人电影院被起诉了,原由是播放电影的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

  2016年,电影《捉妖记》的著作权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乐公司)将杭州夜萤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萤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以侵犯作品放映权、复制权为由诉至法院,其起诉称,2015年9月,安乐公司经查证发现,夜萤公司经营的Mr.M私人影院复制、放映电影《捉妖记》,并通过出售观影券的形式获取收益;夜萤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安乐公司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安乐公司同时诉称,汉涛公司在明知夜萤公司没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允许夜萤公司通过其经营的“大众点评网”销售电影观影券,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与夜萤公司共同获取利益,对夜萤公司的侵权行为起到帮助作用,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安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夜莺公司立即删除在其放映设备中的电影《捉妖记》;夜萤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并赔偿安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汉涛公司对夜萤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夜萤公司删除电影作品《捉妖记》,并赔偿安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据了解,不止一家私人影院存在类似的侵权行为。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西湖法院称,2015年10月,其经查证发现,杭州苏荷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经营的“苏荷私人影院”通过点播形式播映《夏洛特烦恼》,获取非法收益。新丽传媒公司认为,苏荷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起诉要求苏荷公司立即删除在其经营的私人影院中的《夏洛特烦恼》,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苏荷公司赔偿新丽传媒公司经济损失2.2万元。

  私人影院也要取得著作权授权

  ■以案释法

  对于第一起案件,西湖法院审理认为,安乐公司是电影《捉妖记》的唯一著作权人,夜萤公司在未经安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商业目的擅自将电影《捉妖记》存储在其经营的私人影院的放映设备中,并向消费者播映服务,侵犯了原告对该电影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夜萤公司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的团购信息并未涉及具体放映哪些电影,汉涛公司对于夜萤公司在其放映设备中存储了哪些电影无从知晓供。另外,就算汉涛公司未为夜萤公司提供平台发布团购信息,安乐公司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仍会发生。因此汉涛公司并不构成帮助侵权。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指出,私人影院是一种新兴的经营模式,不少私人影院播放电影的方式有两种,将电影储存在各个房间的设备中或者将电影存储在影院的局域网中,供消费者点播,这样做存在侵权的风险。如果私人影院未获得电影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播放电影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将电影事先存储设备中进行播放的行为侵犯了电影著作权人的作品放映权、复制权;将电影上传到影院局域网中播放的行为侵犯了电影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事先获得授权再进行播放才是正确的做法。另外,还有一种保险的方式,选择超过著作权保护期(50年)、进入到公有领域的电影进行播放,不需要获得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