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秀”(Sulwhasoo),来自韩国的知名化妆品牌;“雪莲秀”(Sulansoo),上海一家公司推出的化妆品牌。“雪花秀”的商标专用权人认为,“雪莲秀”从品牌名称到外包装都与“雪花秀”构成近似,已经侵权,因而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判决两名被告构成侵权,判令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4.7万元。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株式会社(AMOREPACIFIC COR-PORATION),是“雪花秀”(Sulwhasoo)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上海维尔雅公司委托上海维尔雅日用化工厂生产“雪莲秀”(Sulansoo)化妆品,并由维尔雅公司销售。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上使用了“雪莲秀”(Sulansoo)标识,上述标识与原告中英文商标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原料中含有雪莲内脂,雪莲内脂是被告产品的主打要素和宣传重点。被告将“雪莲”用于其产品名称中属于对汉字的合理使用,并无混淆原、被告产品的恶意。原、被告产品在销售价格、销售场所、包装品质和市场定位等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足以阻却消费者因两者标识所产生的可能存在的混淆,并留意到被告产品并非原告产品。被告产品销售范围和影响很小,并且已停止销售,不会对原告商誉或产品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原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据此,浦东新区法院在酌情调整维权合理费用后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王治国)
■连线法官■
混淆的后果包括混淆可能性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产品在销售价格、销售场所、包装品质和市场定位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况且被告产品上显著标明生产厂家及相关信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对此,本案一审承办法官杜灵燕认为,首先,混淆的后果并不应当仅限于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所造成的混淆后果,倘若一项行为会造成混淆可能性的,也应当列入混淆后果。鉴于原告产品的知名度,被告产品上采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之后,可能导致消费者认为双方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使被告借机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另外,一旦被告产品质量产生问题,也会给原告企业及产品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其次,被控侵权行为还会造成售后混淆的后果。被控侵权标识均显著标识于被告产品上,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后,他人看到该产品时必然会将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造成混淆,误以为系原告产品或与原告有关联关系的产品,从而造成原告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