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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红又响”的老字号,我们可以用吗?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1-04 08:48  打印此页  关闭

老字号是我国传统商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集中体现,经过百年发展和积淀,具有良好的口碑、久远的历史、深厚的内涵,已经成为我国传统商业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我国优秀商业文化的集中体现。近日,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北京老字号传承发展意见》,多方位多举措推进老字号的传承与发展,使其在新形势下重焕生机。

对很多商家来说,“老字号”是块“又红又响”的牌子,但是,“老字号”到底能不能用,又该如何用呢?

案例一:

案情回顾:

“老王麻子膏药”为哈尔滨市的地方老字号,第二代传人王殿元的四个儿子通过注册商标、使用字号等各种形式持续利用“老王麻子膏药”及相关的商业标记。长子成立的王麻子研究所在第5类膏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王麻子”商标。三儿子则认为大哥注册的“王麻子”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长子与三儿子均对“王麻子”商标有使用权,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申请注册商标,构成抢注,裁定长子申请注册的“王麻子”商标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在传承人父亲去世后,该老字号相关利益归属不明,四子均继承家族治病及制药传统技艺,继续利用 “王麻子”等相关的商业标记,均应视为“王麻子”老字号的传承人,均具有使用该字号的合法权益。虽然长子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确有不妥,但如果简单机械的将其行为归入“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范畴,即否定了其传承人的地位和作用,也割裂了当代传承人之间的传承关系,不符合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对老字号的保护。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无效裁定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定。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该判决。

法官提示:

法律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目的在于纠正“恶意抢注他人所有的,与抢注人无关的,有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 囿于历史上生产力、生产方式的制约,我国老字号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少有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更少有现代企业清晰明确的产权模式。因此,在保护具有历史特殊性的老字号商业标记时,各传承人如果彼此相争,不但不利于老字号的健康发展,也容易导致他人“乘虚而入”。各传承人应团结协作,摒弃各方之小利,共同发展,摒弃“阋于墙”的不好作风与方式,将传承不易的老字号越做越强。

案例二:

案情回顾:

山西省平遥牛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平遥牛肉公司)于2008年申请注册“兴盛雷一口香”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 “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等商品上。

雷某元主张雷氏家族在清代嘉庆年间至民国1933年即一直使用“兴盛雷”商标,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第四代传承人雷时雨曾于1964年至1990年曾在平遥牛肉公司工作,该公司理应知晓“兴盛雷”品牌及传承人的地位,擅自恶意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作为雷氏家族后人的雷某元的合法权益,具有不良影响,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雷某元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为雷氏家族的后人,且“兴盛雷”牛肉于解放前在平遥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雷某元家族自1956年后就未再使用过“兴盛雷”商标,也无证据证明其家族部分成员使用“兴盛雷”商标进行了牛肉经营,因此,该商标的影响和声誉已经中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平遥牛肉公司的申请注册行为采用欺骗手段,或产生了不良影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法官提示: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款所保护的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当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持续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力,历史上曾具有知名度的但长期停止使用、致使商誉中断的商标不属于本条款的保护对象。由于老字号作为商业标识具有的特殊性,其在较长的历史传承过程中,证明有持续的经营或者商誉的延续有较大难度。因此,鼓励建议经营人多以经营日志等方式对使用证据进行管理与保存,夯实老字号传承的基础。多方式激活老字号“活化石”与“金招牌”的作用,为其发展注入新活力。

案例三:

案情回顾:

马某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稻香春DAOXIANGCHUN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

商标局认定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来顺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撤销。马某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2013年至2016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决定应予以撤销。东来顺公司起诉认为,因其与案外人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公司就商标许可使用问题发生矛盾,导致无法获得后者作为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人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诉争商标在三年内进行了使用,应予维持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东来顺公司约定将其享有“稻香春”商标排他许可给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许可范围为“制造糕点、熟食,销售食品、副食品”,双方存在以“牌匾使用费”为名义的转账往来。稻香春使用商标经营的产品也见诸报端,还存在被列为北京著名商标的记录。因此,鉴于“稻香春”商业标记历史久远、具有老字号属性,在无相反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能够认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该判决。

法官提示: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旨在对未投入使用或连续长时间停止使用的商标进行清理,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也是对商标注册人积极的督促,促使其对商标进行有效使用,以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对于被注册为商标、知名度与历史延续更有迹可循的老字号商标,商标权人更应积极地留存和提交证据;在双方或多方的商业合作中,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更好推进、壮大老字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