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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运动会意外摔伤谁担责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3-08 09:50  打印此页  关闭

        本来是代表学校参加田径运动会争名次,没想到在体育馆场地热身时摔成了骨折,这成了小孟14岁那一年,既痛苦又遗憾的经历。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校园纠纷案件。据涉事中学盖章确认的一份情况说明反映,事发时,该校两名老师带队参加庐阳区田径运动会比赛,听说一名学生跳远比赛摔倒了,跑过去一看正是该校学生。旁边的同学说受伤女生是被沙池里的一节钢丝绊倒的,钢丝已被裁判拿走。老师便立即打电话给120急救中心和领队校长。

  之后,小孟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干中上段骨折,前前后后自行支付医疗费2481.3元,学校支付30140元。但由于学校与小孟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小孟将学校告上法庭。

  在学校的申请下,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孟伤情进行鉴定,明确小孟因外伤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小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认定小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因学校已经支付给小孟30140元,故仍应当支付给小孟3.8万余元。

  ■以案释法

  对于安全学校承担更多注意义务

  办案法官刘军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该案中,小孟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中受伤,受伤原因系铁丝绊倒,应当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小孟的各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庐阳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胡玲认为,学校作为学生最直接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注意义务理应高于一般人的行为标准,但这种注意义务仍应有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学校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无限注意义务。

  胡玲分析,这一注意义务范围的界定主要从四个方面考量。首先,学校的各种教学、生活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排除,是考量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首要因素。其次,学校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学校是否制定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对学生是否进行必要充分的安全管理教育进行考量。再次,校园侵权发生过程中,学校是否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救护受伤的学生也是衡量学校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重要因素。最后,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与社会经验等因素考量,对于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承担的注意义务较重,而对于10周岁以上的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则注意义务较轻。

  防不胜防的校园伤害,触动的不仅是学生的安全利益,更挑起了学校的敏感神经。胡玲说,就学校而言,应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定期设置安全知识课程,注重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救能力的培养,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将教育落到实处。同时,还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特殊情况,不断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定期对教学场所、场地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除校园内部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对于孩子,则应当在运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