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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马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7-07 11:10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

    2015年5月1日晚7时许,周某驾驶一辆载有其妻女的三轮摩托车与同向骑马行进的吴某在一条省道上发生“追尾”,事故共造成周某及其妻女、吴某四人受伤、三轮摩托车受损和马匹受伤。之后,周某之妻以人身伤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各项损失7.4万元。吴某也提起诉讼,要求周某三轮摩托车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3.6万元。

    法院查明,事发路段是省道,同向设有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监控,又是晚上,现场没有留下痕迹物证,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最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以下四个基本事实:周某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吴某所骑乘的马匹发生接触;周某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载有两名乘客;周某驾车从吴某骑乘的马匹右侧超越;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制动装置存在问题,机械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

    【分歧】

    本案如何处理,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应当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机械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应当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吴某夜晚在省道上骑马行进,行为本身极具危险性,是引发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当负主要责任。吴某夜晚骑马行进在省道上,未尽到高度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本人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害,可以向承保周某三轮车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解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经鉴定机构检测,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制动装置存在问题,机械性能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周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车辆本身存有严重问题,未能预见到因其车速过高且又是夜晚行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而谨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本案事发路段为省道,双向四条机动车道,同向机动车道外侧设有非机动车道,中间有隔离绿化带。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若想超越前方骑马的吴某,应该从马匹的左侧超越,且在超越时,需要提前鸣笛示意,注意避让并保持安全距离。周某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员,是经过系统学习驾驶理论和交通法规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左侧超越。可是,周某却试图从马匹的右侧超越,结果发生了事故。周某显然是有过错的,要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在省道骑乘马匹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进,且需对马匹进行有效的管控。吴某疏于防范,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对于骑马上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实没有规定,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对驾驭畜力车作了相应规定,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这里的畜力车是指用畜力牵引的车辆。吴某骑乘马匹,既不属于“畜力车”的范畴,也不属于行人、非机动车,更不属于机动车。目前来看,对于骑马上路,现行立法还是空白。法无明文禁止则可行,吴某是可以骑马上路的。但是吴某骑乘马匹作为“拟制”的“非机动车”只能在非机动车道或道路右侧通行,且骑乘人要对所骑乘的马匹尽到高度安全注意的义务,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本案中,吴某养马多年,应当知道马匹在晚上的视力是微弱的,对于灯光有趋光性。吴某晚上骑乘马匹行进在省道上,也应当知道省道车流量较大,车辆噪音、鸣笛、车灯都有可能对马匹的稳定性产生影响,造成其受惊,不易控制。吴某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未尽到导致发生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吴某向周某三轮摩托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索赔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前所述,虽然吴某骑乘马匹既不属于行人、非机动车,也不属于机动车,但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可以按照“准非机动车”对待,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既然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原则不是主责或是次责,而是有责或无责。既然被保险人对该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付。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杜东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