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 年11月8日,洪振快在《炎黄春秋》杂志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该文分为“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部分。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内容、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
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据此,葛长生、宋福保于2015年8月25日,分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洪振快认为,其所发表的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且文章每一个事实的表述都有相应的根据,而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葛长生、宋福保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4月29日,上述两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发生的狼牙山战斗,是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是“五壮士”获得“狼牙山五壮士”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
“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称号,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和荣誉。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
洪振快发表的文章虽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其采取的行为方式却是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甚至与网民张某对“狼牙山五壮士”的污蔑性谣言相呼应,质疑“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颠覆“五壮士”的英勇形象,贬损、降低“五壮士”的人格评价,引导读者对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这种“学术研究”“言论自由”不可避免地会侵害“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以及融入了这种名誉、荣誉的社会公共利益。
判决结果
2016年6月27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败诉后,洪振快提起上诉。
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语
“狼牙山五壮士案”的审理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此案的审理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彰显社会价值、纯化道德风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明确表达了我国司法在荣誉权和名誉权保护中的鲜明立场,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范围,即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而是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
此案审理后,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今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予以细化。
该案亦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之一,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整理撰稿 牛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