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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3-26 11:17  打印此页  关闭

裁判要旨

  公园管理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措施,自行车出租方亦尽到上下坡推行的告知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不会骑自行车的情形下,仍操控休闲自行车放任下坡滑行而不慎侧翻致其自身遭受损害,主张公园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2017年10月28日,原告马某在免费开放的星愿公园自行车租赁处租赁了一辆休闲自行车,并收到《星愿公园休闲自行车租赁凭证》一份。该凭证反面印刷有《租车须知》,其中第2条记载“租车人必须有娴熟的骑车技术,车辆不得超载”,第4条记载“请按规定线路骑行并遵守骑行线路上的警示标识的规定。您应确保车速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上下坡请下车推行”。自行车车篷前方悬挂有面朝骑车人方向的“注意”提示牌,载明“上下坡请下车推行”以及应急电话。马某在骑行至公园玻璃桥下坡转弯处摔倒受伤,该玻璃桥即将下坡处悬挂有“慢”字样标志。当天,马某前往医院被诊断为头面部摔伤,颌部裂伤;左上后两颗牙齿外伤。马某诉请公园管理方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主题乐园和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主题乐园配套设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园内的休闲自行车租赁服务由被告三家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负责经营。因此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应由该三家公司承担。马某以在接受休闲自行车租赁服务过程中场地不够安全受到损害为由,主张该三家公司因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三家公司是星愿公园的管理人,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当限于公园管理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审理中还查明马某不会骑自行车,亦未在下坡时下车推行或提前采取刹车等减速措施,反而放任自行车自动下滑。结合全案证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度范围的认定。

  1.公园管理人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首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嗣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吸收了该条的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又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机场”“体育场馆”两类典型的公共场所,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用语进行了略微修改,并明确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在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广泛,像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公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都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本案中,星愿公园系向不特定公众开放,虽然是可以免费进出,但仍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公园的管理人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公园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方面对“物”的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二是主观方面对“人”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由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不特定性及涉及对象的不明确性,实践中不能盲目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本案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当限于公园管理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内。公园管理人在其经营能力范围内针对休闲自行车的使用已采取相应措施,对骑行路线和场所进行了风险提示。马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可以自主判断自身的活动能力,应当预见若操作不当,会给自身或他人带来危险,但其仍在明知不会骑自行车的情形下下坡骑行,故其行为已超出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范围。

  3.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认定规则。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侵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范畴,需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按照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侵权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不作为侵权是由于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所致,该义务既可能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产生,也可能是行为人先行行为所引发的危险而产生。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与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例如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予以认定。具体到本案,马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公园管理人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马某遭受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对马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