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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接受他人委托散布不实信息构成共同侵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10-25 10:43  打印此页  关闭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方接受第三方有偿委托发布悬赏任务系商业合作行为,双方对于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均负有谨慎注意和必要核实义务。仅凭一方当事人陈述、未对客观事实作全面了解,制作并发布夸大或裁剪事实、对公众具有误导性的文案的,应认定平台与第三方共同构成网络侵权,须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2019年11月7日,杭州优易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易公司)开始有偿委托短视频内容服务平台“微博云剪”的运营主体北京亿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幕公司)发布悬赏任务。同年11月27日,优易公司制作“在拼多多买到翻新iPhone”的文案并再次有偿要求亿幕公司发布悬赏任务。同年12月15日16时,亿幕公司在其平台“内容孵化器”栏目发布该悬赏任务,内容包括“男子(袁某)在拼多多买到翻新苹果手机维权192天后胜诉”的梨视频,并在文案中宣称“从头至尾拼多多压根不出面,客服只会回复‘已经备注了哦’,这就是拼多多所谓的假一赔十”。随即,包括粉丝数量几万至数百万的微博大V在内的多名平台用户领取任务并在新浪微博发送,引发大量对拼多多的负面评价。截至2019年12月24日,该任务所涉话题在新浪微博阅读次数达2084万次。拼多多平台运营主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认为亿幕公司与优易公司发布该任务的行为给其公司带来巨大恶劣影响、严重声誉损害和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裁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悬赏任务的文案内容相较于袁某诉寻梦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梨视频采访录音以及袁某本人的微博内容而言,具有明显夸大和裁剪事实的情形,对受众具有引导性,造成拼多多平台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亿幕公司、优易公司以发布悬赏任务的方式,用现金奖励刺激微博博主分发,在短时间内进行话题炒作,给拼多多平台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亿幕公司、优易公司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两家媒体的非中缝版面连续十日刊登对寻梦公司的道歉声明、在“微博云剪”网站首页和“微博云剪”新浪微博账号置顶位置连续十日发布对寻梦公司的道歉声明,共同赔偿寻梦公司商誉损失5万元、公证费3000元。

  宣判后,亿幕公司、优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优易公司与亿幕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纯属商业行为,故均应对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负有谨慎注意和必要核实的义务。袁某单方面说辞不能代表整个事件的真相。两公司无视法院判决内容,仅凭当事人的一段视频就草率制作文案话题、发布任务活动,显然未尽充分注意、审核义务,以此形成的文案内容以及引发的话题难免有夸大、失实、误导之处。针对拼多多平台的负面评论集中涌现,给寻梦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两公司疏于核实即发布网络信息的行为,构成对寻梦公司的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网络平台接受第三方委托,以发布悬赏任务的方式散布不实信息,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1.在不法行为的认定上,应考察悬赏任务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当前,部分互联网平台以“发布悬赏任务”即雇佣网络水军的形式提供有偿信息传播服务。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发布信息应与事实相符,过分夸大或删减,都有可能使信息与事实相悖,具有侵权的可能。本案中,前案生效判决已经明确拼多多平台尽到了事前审核、事中介入、事后披露等义务,并不存在明知商家售假、不履行督促商家赔付等情形,驳回了袁某对拼多多平台的诉讼请求。故悬赏文案中“从头至尾拼多多压根不出面……”等内容明显存在失实之处,亦存在夸大、裁剪事实的情况,内容的公正性、客观性存在问题,对于受众显然具有一定的引导性,故发布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

  2.在实施主体的认定上,应考察双方是否有意思联络。确定侵权主体应综合考量各方在侵权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尤其要考察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从而确定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优易公司作为信息发布需求方制作文案话题,有偿委托亿幕公司在其平台上发布奖励分发链接,形成了典型的委托关系,故发布案涉悬赏任务系双方共同实施的行为。而且,悬赏任务由亿幕公司在平台发布,发布的内容属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范畴,且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亿幕公司也应承担发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仅系受托发布者而非实际委托发布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3.在主观状态的认定上,应考察行为人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本案中,亿幕公司以6万元报酬接受优易公司的委托,操作发布由优易公司编辑制作的话题和文案,雇佣网络水军对相关内容广泛散布。亿幕公司作为拥有大量微博用户的互联网平台,先后发布过多个主题活动,对于悬赏任务“孵化”后所造成的影响力应有充分认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且作为发布任务获取经济利益的民事主体,其行为目的与一般评论或转发行为具有较大不同,更应在发布任务前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全面了解和审核。亿幕公司为谋取利润,未对文案内容全面仔细审核即予发布,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优易公司无视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仅凭消费者一方言论作出主观判断,对客观事实进行明显夸大,后又有偿委托亿幕公司以雇佣网络水军的形式散布相关信息,扩大其言论的影响力。故双方均未尽到谨慎注意和全面审核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具有主观过错。

  本案案号:(2020)沪0105民初4607号,(2021)沪01民终76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