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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未经许可监测读取用户手机剪贴板信息构成侵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5-05 10:10  打印此页  关闭

 裁判要旨

  App运营者未经用户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系以技术手段侵入用户虚拟私密空间,造成用户私密信息处于不安全的高风险状态,超出用户的合理期待的,可认定侵害用户隐私权。

  【案情】

  林某在使用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突进公司)运营的“萌推”App时发现,该App存在未经用户同意监测、收集手机剪贴板信息的情形,并提供了自行编写的《信息技术分析报告》和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报告结果和意见均为“萌推”App具有监控手机剪贴板功能,当检测到剪贴板有数据时,可自动获取剪贴板所有数据。林某认为剪贴板可以存储身份证号、手机号、照片等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但该App的《隐私政策》并无将收集手机用户剪贴板数据的说明,也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并征得用户同意,突进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以及隐私权,遂起诉要求其删除未经许可收集的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突进公司辩称为了用户体验,“萌推”App需要获取剪贴板数据,但仅将符合格式要求的数据上传服务器分析并匹配对应的商品,如有对应的商品则进行跳转,如无对应的商品则丢弃不存储。

  【裁判】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提交的证据证明“萌推”App可以自动获取用户剪贴板数据、剪贴板中的口令,无须用户操作粘贴即可打开有关商品网页,突进公司亦自认在监测到剪贴板存在符合格式要求的数据时会将数据上传服务器分析匹配。该App的《隐私政策》中对拟收集的用户信息和手机页面显示的App权限内容均未包含剪贴板数据。据此,可认定突进公司存在未经林某许可监测、读取剪贴板数据的行为,并在进行格式分析后将符合格式要求的有效数据上传至其网络服务器进行分析匹配。突进公司对林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交该App的源代码,导致鉴定不能,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突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App未经许可监测读取用户手机剪贴板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该行为系以技术手段侵入用户虚拟私密空间的行为。私密空间是自然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空间不限于传统的物理空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和信息存储范围已经拓展至网络虚拟空间,私人支配的网络虚拟空间也应纳入私密空间的范畴。手机存储空间是手机用户私人支配、不愿为他人知晓的虚拟私密空间,属于个人隐私。手机剪贴板作为手机存储空间的一部分,亦属于个人隐私。从隐私合理期待标准来看,一方面,用户显然对该空间具有真实的隐私期待。虽然突进公司读取的是符合格式要求的剪贴板数据,但其未将涉案App能够监测、读取个人手机剪贴板的事实告知用户,超出用户对该App《隐私政策》中关于拟收集的信息种类的期待。而且,手机剪贴板的存储数据多样,除了可以存储商品链接等非个人信息外,还可以存储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也就是说,手机剪贴板可能含有私密信息,用户对该信息可能存在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期待。另一方面,该期待在社会看来是合理的,一般用户对于手机剪贴板信息的隐私期待是相同的。突进公司未经林某许可监测、读取其手机剪贴板数据,属于以技术手段侵入林某虚拟私密空间的方式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

  2.该行为造成用户私密信息处于不安全状态,私人生活安宁受到侵扰。该行为会导致林某手机中的私密信息可能被突进公司收集、上传、使用,该可能性实现的情形是两个“€”符号间含有私密信息,该可能性一旦实现,所能造成的私密信息泄露会对林某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同时,突进公司未将App能够监测、读取个人手机剪贴板的事实告知林某,造成林某私密信息处于不安全的高风险状态,给其生活安宁造成一定的侵扰和不安。私人生活安宁属于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突进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以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方式侵害林某隐私权。

  3.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二者呈交叉关系。有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涉及个人私生活安宁的敏感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也有一些个人信息因高度公开而不属于隐私。隐私权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其内容非常宽泛,其核心在于确保个人对其私人事务的决定权,排斥他人的不合理关注或干预。个人信息是客观的,仅针对与个人身份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持个人对其身份信息的控制和决定权。本案中,突进公司读取的是符合格式要求即两个“€”符号之间的剪贴板数据,认定其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是两个“€”符号间含有个人信息,结合案件情况,两个“€”符号间含有个人信息仅是一种可能,故应根据实际情况,不囿于探究林某的何种具体个人信息被实际侵害,而是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入手,认定突进公司的行为属于采用技术手段侵入用户私密空间、侵扰用户私人生活安宁的方式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从而实现对林某民事权益的保护。

  本案案号:(2020)粤0192民初4664号

  案例编写人:广州互联网法院 许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