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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海外中介:个中风险知多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10-21 13:26  打印此页  关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长,不少国人选择奔赴海外进行投资、移民或者留学。在这股热潮持续升温的同时,因此而火爆的海外投资、移民、留学咨询服务业亦暗流涌动,法院受理的此类纠纷日渐增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近年来审理的因海外移民和留学服务引发的案件逐一进行梳理后发现,产生纠纷的原因中,代理机构资质问题、申请人自身条件不具备等情况较为突出。

  问题之一:委托事项未完成,能否退费?

  ■案情回放

  小倩毕业后工作了数年,依然怀揣着去美国寻求发展的梦想。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倩的父亲老于认识了据说在美国当地有很广人脉的老王。几番接触,小倩和父亲觉得老王是可以助小倩一圆美国梦的“贵人”。2011年5月,小倩找到老王,商量托后者为自己办理去美国的相关手续。老王一口应承下来不说,还很贴心地为小倩出谋划策:目前移民各方面条件较难满足,可以先办打工的签证,移民不妨以后再做打算。甚至大气地表示,8万元的“帮忙”费用可以先支付一半,余下的一半等小倩去美国工作后再付不迟。

  回到家,小倩拿出自己的4万元积蓄,迫不及待地交到老王手中,换来老王一张写有“今收于倩办出国签证人民币四万元整”的收条。此后,小倩便开始翘首等待出发赴美的那一天。

  几个月后,小倩等来了老王为她办理的护照和签证。打开护照后小倩却顿时傻了眼,到手的签证页上竟然写的是“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非移民签证”。眼看签证有效期就要届满,小倩走也不是留也不是。不仅如此,老王还提醒小倩,拿到签证后该支付剩下的4万元费用了。父亲老于找到老王交涉:“明明说好办去美国的签证,怎么结果成了去这么一个听都没听说过的岛了?”没想到老王回答:“这是美国边上的一个岛,是美国投资的,就像中国香港和澳门这种性质。”老王的这番话令小倩的父亲急了:“这可不行,你得想办法给我们小倩办美国签证。”老王双手一摊:“弄不出来的,人家要担保的。”回到家后,小倩上网查了一下相关资料,原来马绍尔群岛早于1986年独立,与美国没有任何直属关系,而且地理位置在中太平洋上,与美国本土相去甚远。一家人越想越觉得心有不甘,决心通过打官司向老王要回4万元。

  ■双方争议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小倩诉称,与老王之间形成的系代办赴美签证的委托合同关系,但对方并无代办出国签证的资质,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即使委托关系有效,老王未按原定的要求办出赴美签证,未完成受托事项,自己有权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要求老王返还4万元。

  老王的说辞却大相径庭:其实是我弟弟和他的女朋友玲玲在马绍尔群岛,小倩通过我与玲玲认识。接下来是他们自己商定小倩委托玲玲办理出国签证手续,至于到哪个国家,我根本不清楚。2011年5月8日,小倩将4万元交给我,让我转交给玲玲。之后的签证手续全是玲玲办理,护照也是玲玲交予我,我不过是转交给小倩。总之,我只是个介绍人,与小倩之间从没签过委托合同,所以我不能同意退钱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小倩与老王之间形成了代办出国手续的委托合同关系,小倩因此以老王未完成受托事项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单方解除合同,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小倩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老王主张自己仅仅是小倩与案外人玲玲委托合同中的中间介绍人一说,根据常理判断,中间介绍人无需以自己的名义向委托人出具字据,故老王的辩称难以让人产生足够的内心确信。而对于委托事项,双方存有“办理赴美国签证”与“办理赴马绍尔群岛签证”之争,相比较小倩与老王就各自主张所提供的录音证据和证人证言,小倩所称可信度较高,若当时明确委托办理的仅是马绍尔群岛的打工签证,则在老王向小倩交付护照、小倩提出异议进行交涉时,老王无需尽力解释该群岛与美国的关系。故法院最后判决老王返还小倩4万元。二审亦对此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问题之二:技术移民未果,谁之过?

  ■案情回放

  曾在英国求学的“海归”胡炯2008年2月开始就职于上海某公司。在工作一年多之后,胡炯感到自己更适应海外的生活,遂萌生了移民澳大利亚的念头。之后,胡炯辗转于沪上多家移民中介机构进行咨询,然而几乎所有的中介都众口一词:“从你的条件来看恐怕办不成移民。”就在胡炯感到愿望即将落空之际,却从JH出入境服务公司得到了不一样的回答。这里的工作人员很有信心地表示有九成把握能帮助胡炯移民成功。经过一番商谈,2009年12月,胡炯与JH公司签订了一份《申请澳大利亚移民委托书》,约定委托后者为其办理申请赴澳大利亚的技术移民,委托服务费2.5万元,胡炯可以分三次付清。分别是首期8000元在合同订立之日支付,第二期8000元在收到澳洲职业评估通过信时支付,第三期9000元在收到移民局批准信时支付。合同签订后,胡炯当即支付了首期8000元的中介服务费。

  三个月后,胡炯收到职业评估通过信,却没有支付第二期费用,也没有提供英语成绩。2010年7月,澳大利亚移民政策发生变化,胡炯感到这样一来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移民手续的后续办理,便向JH公司表示不打算继续办理澳大利亚移民,要求JH公司退还费用,遭到了JH公司的拒绝。2012年2月,胡炯将JH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8000元中介费。

  ■双方争议

  法庭上,胡炯诉称,由于JH公司业务员告知有90%成功把握,并承诺不能办出签证可退还费用,自己才会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因此JH公司明知澳大利亚移民政策会变,仍诱导自己签订委托书并付款,现在无法办理移民,应按承诺退还已交的费用。

  JH公司辩称,公司员工根据签订合同当时的移民政策和胡炯本人情况,告知条件符合当时的176或475技术移民类别,同时提醒移民政策多变,移民局的职业名单会经常调整,一旦技术移民职业名单有调整就可能面临无法申请的风险。同时还告知胡炯届时必须提供雅思6分的英语成绩和单位工作证明才能申请签证。评估结果出来后,虽然当时澳大利亚其他州的州政府已将统计师的职位从176名单上去掉,但维多利亚州仍保留统计师的职业可以担保。所以公司多次电话与胡炯联系沟通第二阶段的服务,要求胡炯提供英语成绩和单位推荐信,但对方迟迟未作答复。按合同约定,公司方面已完成第一阶段的服务项目,胡炯的情况属于中途退出办理,所以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中介费8000元。

  ■法官析理

  胡炯与JH公司签订《申请澳大利亚移民委托书》,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胡炯按约于签订合同日缴纳了首期费用,JH公司在2010年3月2日为胡炯办理通过了移民职业评估报告,胡炯认可已于2010年3月收到移民职业评估通过信,至此,胡炯与JH公司均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导致合同未继续履行的原因是胡炯主张的因移民政策变化,JH公司拒绝继续为胡炯办理移民;还是JH公司抗辩的因胡炯未缴费、未提供英语成绩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JH公司已举证证明移民政策在胡炯办理期间并无变化。胡炯在诉讼中也未举证证明JH公司有拒绝为胡炯服务的情形。胡炯虽参加了英语雅思考试,但难以认定该成绩已达到移民所在国的语言要求,亦难以认定胡炯已向JH公司提供了英语成绩证明。故根据在案证据,胡炯的行为构成了违约,遂判决驳回胡炯要求JH公司返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胡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提醒

  了解风险方能避免纠纷

  上海一中院相关分析报告显示:因委托办理海外移民引发的纠纷主要由以下四个原因所致:

  一是代理人缺乏资质能力。一般而言,我国和移民的目的国对出入境中介机构及移民代理人有一定的资质要求。实践中,一些无资质的黑中介缺乏信誉和专业能力,在收取委托人大额钱款后,因长时间未能办出移民签证而引发纠纷;或者对移民政策的理解把握不透,如投资项目是否合格等,并由此对委托人作出错误引导。

  二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委托人通过熟人介绍办理海外移民手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由于双方对移民的目的国、费用总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款项的用途、移民不成功哪些费用可以退还委托人等事项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各执一词。

  三是委托人自身不符合要求。 一些移民目的国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期间内,不得刑事犯罪、需通过体检、英语成绩需符合移民要求,还需通过移民局的工作背景调查等。委托合同往往也明确委托人需达到上述要求。有的委托人因雅思成绩不达标等自身原因,不符合移民目的国的相关要求,导致移民不成并引发纠纷。

  四是移民政策具有不确定性。 一些国家把投资移民项目当做一种政策工具,经常会作出调整来调控移民的数量、种类和方式。办理移民申请本身需要一定的周期,一旦申办期间移民政策发生变化,就可能会导致移民失败。

  在此,法官提醒,跟过去投资移民以所谓的“富人群体”为主相比而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产阶层抱着追求更舒适更方便的商务、旅行、子女教育、居住环境等意愿,逐渐成为海外留学和移民的主体。在移民热潮兴起的当下,认真分析移民形势,谨慎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清晰约定委托服务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全面了解不可规避的风险,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