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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五旬进城打工女也可成为劳动关系主体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11-04 08:06  打印此页  关闭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进城打工,其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此类问题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原告薛大庆年逾半百的妻子王萍萍与德州某保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薛大庆夫妇均为宁津县的农民,妻子王萍萍生于1956年7月。2007年11月,王萍萍到德州市德城区某保洁公司打工,并被指派到宁津县妇幼保健站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第二年11月21日中午时许,王萍萍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身后顺行的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薛大庆到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妻子王萍萍与保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庭审中,被告保洁公司答辩称,王萍萍生前已年满50周岁,达到了女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已经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转为劳务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德城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者工作几十年身心到达一定程度,应当休息、享受待遇的规定时间,并不是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案中,王萍萍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作为农村进城务工的妇女也无所谓何时退休,因此她不属劳动关系终止情形。对被告保洁公司辩称的王萍萍已年满50周岁、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的主张,依法不予采信。

  鉴于原告薛大庆提交的妻子王萍萍工资折、被告保洁公司提交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能认定王萍萍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21日与被告保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德城法院遂一审判决王萍萍与被告某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保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