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自己的素描画像未经允许被出版,并作为封面刊登,尚先生将作者朱传奇及吉林美术出版社告上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书籍的出版和销售,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共15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关系尚先生本人,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7年6月11日,中央美院学生朱传奇与吉林美术出版社签定《图书出版合同》。7月,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了《中央美院高考第1名考前示范—素描》(以下简称《素描》)一书,其中朱传奇的素描作品被使用33幅。
尚先生起诉称,自2007年元月起,自己在一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任兼职模特。后该公司安排其到“京艺”画室给朱传奇担任素描模特,当时朱传奇并未告知本人该素描作品将会出版。时至2008年9月,原告再次被安排到“京艺”画室担任模特时,意外发现了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素描》一书。该书的封面及第五页均为本人的画像,作者为朱传奇。
尚先生认为,朱传奇未经其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出版社对于《素描》一书的出版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侵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负有的责任。
审理中,尚先生表示其在2007年10月到该画室作模特,此前在其他“画室”从事兼职模特、但无法提供服务单位名称。
朱传奇表示,《素描》一书中确实收录了为我的个人作品。但我从没有去过“京艺”画室;尚先生也没有给我作过模特。他指出素描作品与照片不同,相同模特在不同画者笔下也是不一样的。其肖像作品模特另有其人,为此,朱传奇向法庭提交了一张案外人的照片,用以证明涉案作品模特另有其人的事实。
出版社的代理人表示,我单位与朱传奇之间签有正规的出版合同,并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素描》一书我单位在2007年7月以前已经出版,而尚先生的证据显示,2007年10月其才在“京艺”画室做模特。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人物形象的表现载体为素描。素描是使用铅笔等工具、单纯使用线条而不加以色彩表现的绘画作品。此种绘画形式的肖像在客观性上较照片等其他影像形式的载体与原人物相差较大。因为,绘画的创作是通过作者对对象的观察,经过分析,融入自身创作思想、绘画技巧和方法完成的,这个创作过程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极大。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绘画形式的肖像不可能与模特本人的形象完全一致,有时甚至可能出现与他人形象相似的现象。另外,一般而言,人的形象特征在面部表现的较为突出,正面肖像再现形象特征更加准确全面。本案中绘画的人物并非标准正面形象,而为侧位仰视半身像,其反映出的人物形象特征较为有限。再者,不同的人形象特征相似性的现象并不少见。故本案中的肖像不能仅以其与尚先生形象特征近似来判断二者具有同一性。尚先生应提供其他证据用以证明该素描作品确以其本人为创作原型。
此外,尚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担任模特的期间,与朱传奇创作涉案素描作品的期间并不相符,即不足以证明其曾经为朱传奇提供模特服务的事实。综上,法院一审驳回了尚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