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花园洋房近日竣工,由于购房时开发商承诺购买一楼送绿地,因而某些一楼的业主在收房后即开始装修门前绿地。有住户在门前的绿地上修建通道,铺上瓷砖;还有人将门前的整块绿地改造成水泥地面。尽管楼上住户对楼下邻居的改造行为不断进行阻止,但一楼业主均以在购房时开发商就已承诺一楼门前的绿地属于一楼住户为由,不听劝阻继续施工。有业主反映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以购房时有承诺为由默许其改造行为。
时下,随着老百姓购买能力的增加,因房屋买卖导致的诉争有愈演愈烈之势。而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正成为各类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其中一楼业主对于门前绿地权属的争议就很常见。
小区绿地是房屋的附属设施,具有多种功能,是保证业主居住质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上述规定说明,一般情形下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的规定,意味着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将绿地排出在业主共有的范围之外,使某一业主取得绿地的独占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某一业主即使取得了绿地使用权,也不能擅自改作他用。因为,居住区的绿地包括居住楼门前的花园绿地,都被开发商计入了整个居住区的绿化率指标,因此都是居住区的公有绿地。对经过统一设计、规划确定的公有绿地,不允许某个住户擅自改变现状,否则就会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所以,一楼业主不能擅自对门前绿地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