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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赠品致消费者受伤 商场是否担责?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06 14:28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 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电脑一台,商场因促销实行买一送一遂赠给张某豆浆机一台。晚上,张某使用该豆浆机时,触及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豆浆机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外壳带电。

  [分歧]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使用的豆浆机是被告无偿赠送的,按照《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场赠送豆浆机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一、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而“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由于商场提供的赠品——豆浆机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因豆浆机漏电被电击伤,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