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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撞伤骑车人 乘客负全责被判赔偿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18 12:57  打印此页  关闭

    郑先生外出乘坐黎女士的小汽车,下车开门时,车门将骑车人白女士撞伤。原告白女士将被告郑先生、黎女士、第三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白女士17000余元,被告郑先生赔偿原告白女士损失6900余元,原告白女士返还被告黎女士住院押金3000元。

  原告白女士称,我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延庆县公安局交通队门口处时,被告郑先生开车门时将我撞倒,交通队认定郑先生负全责,要求乘车人郑先生和车辆驾驶人黎某共同赔偿我的损失24000余元。

  被告郑先生称,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因原告及黎女士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故原告的其余损失由我和原告及驾驶员黎女士共同分担。

  被告黎女士称,我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反诉要求原告返还住院押金及为其支付的医疗费。

  保险公司同意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2008年6月17日,被告郑先生乘坐被告黎女士驾驶的小客车行至延庆县公安局交通队门口处,被告郑先生开车门准备下车时,车门将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原告白女士撞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郑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黎女士为原告垫付住院押金3000元,支付医疗费1400余元,被告郑先生为原告支付医疗费400余元,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15600余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郑先生作为机动车一方的乘车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开车门时将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原告撞伤,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应由被告郑先生赔偿,被告黎女士无事故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黎女士为原告垫付的住院押金,应由原告返还,但其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因原告并非事故责任人,故被告黎女士应向事故责任方主张或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