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王某在驾车行驶途中,汽车方向机突然失灵,王某情急之下采取跳车措施以保性命,却不料在跳车后左脚被车辆轧伤,造成截肢。后王某将车主孙某及货车挂靠的运输公司告上法庭。5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车主孙某赔偿王某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4961.03元。
王某系孙某雇用的货车司机,月工资1300元。2008年5月23日,王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平顶山市某路段,在下坡时货车方向机突然失灵。眼看控制不住货车方向,王某采取跳车以保全性命,不料跳车后王某摔倒在地,左脚被自已失控车辆后轮压成粉碎性骨折。王某共在医院住院46天,医疗费由孙某支付。经医院诊断,王某左足毁损伤,做左小腿下端外伤性截肢处理。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六级伤残。
此后,王某亲友多次找孙某及货车所挂靠的运输公司协商赔偿及安装假肢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下,王某将孙某及该运输公司告上法庭。审理中,孙某辩称,王某的诉讼请求过高,货车是合格的,事故发生王某也有过错。而某运输公司辩称,该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对此次事故也存在重大过错。孙某与运输公司均请求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受被告孙某雇佣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车辆方向机失灵,王某为避险跳车后受伤,被告孙某作为王某的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王某面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对跳车的危险性预见不足,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依法可减轻被告孙某20%的赔偿责任。原告与某运输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原告王某的损失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1201.29元,由被告孙某按80%即104961.03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