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未经培训上岗,不慎被机器轧伤臂腕并截肢引起赔偿纠纷,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残疾赔偿金适用城市居民标准,某钢模公司赔偿田先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24.7万余元的70%,即17.4万余元;另支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来自农村的田先生在上海某钢模公司打工,2008年8月起双方在没有签订雇佣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开始工作。同年10月的一天下午,由于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田先生对操作结木机器并不熟练,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齿轮卷住右衣袖,致右手被轧,被急送医院救治后,结果右手骨折并截肢造成终身残疾。经司法鉴定,田先生因机器轧伤右前臂腕关节致以上截肢,评定六级伤残。
该事故后公司才引起重视,当月即对雇佣人员作出调整,与所有的雇员签订了雇佣合同。但对于田先生的赔偿要求置之不理。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田先生又出具了借住房屋所在居委会证明,表明田先生在上海市已居住满一年以上,应当按城市的有关规定赔偿。因此田先生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诉来法院,要求钢模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律师费等22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25.2万余元。
钢模公司认为,原告未从事过同类工作,在使用机器中,是自己不慎被机器轧伤,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伤后被告支付了原告的所有医疗费用,对原告提出的残疾赔偿金仅同意按农村赔偿规定的30%承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指定的场所工作,受被告支配,接受被告支付的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的劳务雇佣关系成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告缺乏操作经验,自身疏忽大意是受伤重要因素,法院认为可以酌情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虽系农村居民,但在本市城镇常住,脱离以农业为收入的生活状态,故准予对其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并酌情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