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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索赔起诉保险公司 引出继承案中案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6-03 15:10  打印此页  关闭

    来自贵州关岭布依族自治县,年仅28岁打工仔邹晓进,在北京平谷区租借房子内不慎触电身亡。他父亲邹汉华,以儿子邹进于2007年9月上旬,曾在上海打工时购买了2份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的人身保险,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0万元。上海静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异样的蛛丝马迹,尽管死者邹晓进生前未婚,但与山东女子赵霞同居期间生育有一非婚生子赵舟,最终判决20万元保险理赔金,由邹汉华、赵舟各获10万元,从而依法保护了非婚生子赵舟的合法权益。

  生前买保险身故获理赔

  1981年3月,邹晓进的母亲生下他刚满月,就因病去世了。尚在襁褓中的邹晓进和年幼的哥哥,靠老父亲拉扯成人,还未读完初中的邹晓进在16岁那年,便随同村里成年人来沪打工谋生。

  2007年9月上旬,当时还在上海三超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打工的邹晓进,便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份“多保通吉祥卡(五合一多功能意外保险) 人身保险”,该保险产品包括的险种为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期间自2007年9月8日起至2008年9月7日止,其中每份“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他在投保时,约定了受益人为法定。

  2008年6月8日13时许,邹晓进在北京燕兴隆集团打工期间,自行租借平谷区上纸寨村一民房入住时,独自拆电力插线板不慎触电,经邻居发现拨打120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月16日,当地警方的调查结论认定,邹晓进符合电击死亡的尸表征象,该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2008年9月27日,邹晓进的父亲邹汉华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自己是邹晓进的父亲,邹晓进曾向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购买了人身保险,后邹晓进于2008年6月8日遭意外伤害死亡。2008年7月29日,邹汉华书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提供邹晓进原在上海工作的三超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邹晓进曾亲口向该公司陈述:他的母亲已经身故,自己没有配偶,家中只有父亲和一个哥哥。保险公司却在9月17日回复《理赔单证补充通知书》,要求补充提供的属公证文书,遂认为保险公司的拒绝,致使自己无法获得赔偿,请求判令支付保险金20万元,赔偿工商资料查档费40元。

  死者未婚却有儿子

  2008年10月20日,在法庭上,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声称曾委托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查实邹晓进的死亡情况,从相关资料中发现邹晓进与山东阳谷县的赵霞存在有同居关系,而赵霞还生育有一子赵舟,但赵舟是否属邹晓进亲生儿子,则不详。

  2009年1月15日,专门从事审理保险案件的郭大梁法官接手该案件后,即意识到若赵舟真是邹晓进所生,尽管属非婚生子女,但从法律角度讲同样拥有继承权。遂向赵霞、赵舟发出通知,“本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决定追加你们为案件的原告参加诉讼。”

  参加诉讼的赵舟诉称,年仅8岁的自己是邹晓进儿子,应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要求分得保险金。36岁的赵霞则称,自己年龄要比邹晓进大8岁,从1997年就结识了邹晓进共同生活,因邹晓进当时才16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了。但自己与邹晓进存在着事实婚姻关系,作为被保险人配偶也应享有继承权。还提供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称:当地村里几千号人,都能证明邹晓进与赵霞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在20万元巨款面前,血缘关系却变得如此苍白,邹汉华对赵舟是邹晓进的儿子表示不认可,更不认可与赵舟存在祖孙关系。认为仅从邹晓进与赵霞、赵舟一组照片,不能证明就存在有事实婚姻关系,充其量是一种同居关系,也不能证明赵舟与赵霞有母子关系。

  留存血样确认父子关系

  案件审理到这一步,要确认赵舟是否是邹晓进所生,成为了赵舟有否享有继承权,成了案件的关键,而唯一可靠的证据便是亲子鉴定。法院郭法官打探到,北京公安机关对当地非正常死亡者,均保留有一份血样,那么依靠这份血样的鉴定,就能确认赵舟与邹晓进有否血缘关系。郭大梁法官专程出差去北京,向当地区公安机关了解到,涉及死者邹晓进的保留血样,已保存于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

  2009年1月23日,经郭法官释明,赵舟和赵霞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申请后,法院通知赵霞及赵舟携带两人的身份证明及鉴定费,在一个月内前往地处北京海淀区的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采取血样与邹晓进留存的血样,一起作亲子鉴定。

  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邹晓进、赵霞是赵舟的生物学父、母,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并将书面形成的亲子鉴定报告书,通过邮政专递至上海静安法院。

  面对具有科学认定的亲子报告,邹汉华则辩称从鉴定书上无法看出邹晓进的血样是怎样取得的,认为若血样取得不合法,就不能视为是邹晓进的血样。还认为户口簿上的赵舟,也不能等同于鉴定报告上的赵舟,特别是赵舟没有提供出2001年12月12日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来证明自己的父亲即为邹晓进,当时我国已实行了《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制度。但赵霞认为赵舟叫了邹汉华多年的爷爷,也叫了邹晓进多年的爸爸,若邹汉华认为该鉴定有异议,可与赵舟一起再做隔代鉴定,她相信公安部门亲子鉴定的科技的手段。

  法律保护了非婚子权益

  法院认为,邹晓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合法有效,邹晓进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约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应在被保险人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平均分配,根据邹汉华所通过的证据、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可以确认原告邹汉华为邹晓进父亲、赵舟为邹晓进儿子,两人均属于是邹晓进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而赵霞和邹晓进之间,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未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依法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关系来对待。

  案件判决后,郭法官说赵舟依靠北京公安部门留存邹晓进的血样,确认了双方具有父子关系,最终在法庭上获得了保险理赔。但是,面对近年来大城市打工外来民工越来越庞大,有关部门缺乏对类似邹晓进未婚同居现象的有效管理,尽管有些打工仔有投资购买保险的意识,却忽视了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到头来产生了理赔争议,法律无法保护同居者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