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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未登记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共担责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6-08 09:21  打印此页  关闭

    心存侥幸,买回无牌车辆不上保险;花大钱,转让双方均言悔不当初。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车辆所有人张顺与受让人张永一审被判连带赔偿原告花仁经济损失47000元。

  2007年4月28日,被告张顺将自己的一辆无牌照且未办理任何保险的“甲路”牌三轮车以人民币13000元转让给被告张永,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7月12日,被告张永驾驶该三轮车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的花仁发生交通事故,致花仁受伤,并造成了花仁的经济损失多达65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花仁与被告张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9000元赔偿款。因三方无法就损害赔偿额协商一致,原告花仁后将车辆转让人张顺和受让人张永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将自己的无牌照机动三轮车转让给被告张某某,既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让登记,又未办理车辆保险,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转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该肇事车辆未办理交强险,两被告应当在其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原告损失部分,由原被告按各自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