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较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但现实中不少人特别是中小企业主常常为是否替他人担保而左右为难。提供吧,风险太大。不提供吧,又伤害友情和合作关系。却不知,通过反担保,用法律的手段为担保加个保险,即可避免这样的尴尬处境。反担保,是指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债务人应第三人请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
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的规定。也即适用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也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担保的,可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那么,如何办理反担保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可见,提供担保时,可根据担保风险程度、金额大小,确定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等反担保措施。如,可要求其以机器设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可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反担保。办理时,要注意要求其提供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等,并应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对提供质押反担保的,可要求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以及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等进行质押反担保,并要注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动产或权利凭证。以股票出质的,还要注意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如要求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则需要提供身份证件,企业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董事会同意提供反担保决议、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等。采取保证金反担保形式的,保证金交纳比率为担保额的20%。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他人担保采用反担保措施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提供保证反担保的人就要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提供抵押反担保的,就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反担保的,可以该财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金反担保的,保证人可以该笔现金为代偿金。
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利益、保障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也有助于本担保关系设立。但很多人却因疏忽或不知运用这一手段,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有人甚至倾家荡产。因此,在为他人或企业提供担保时,不妨充分运用担保法、物权法关于反担保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预防风险发生,给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加个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