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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散步坠坑身亡 石头难起警示作用施工方担责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7-30 14:07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名年近八旬老人独自一人外出散步,不慎坠入施工留置水坑中,人们发现时,老人已撒手人寰。老人的家属认为,老人的死跟施工单位不负责任地留置水坑有很大关系。在协商无果后,老人的家人一纸诉状将两家施工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000余元。

  八旬老人命丧施工留置水坑

  已经过世的八旬老人刘长顺住在河南省西峡县城,她的家人告诉记者,平常老人就喜欢晚饭后出去散步。2009年的正月初八,吃过晚饭后,按照习惯老人和家人打了声招呼出了家门。
  西峡县城虽地处偏僻,但却有着“山城明珠”的美誉,此时虽已是正月初八,但人们仍处在节日的喜庆氛围中,大人小孩三三两两地在县城里散步聊天。刘长顺也不例外,虽孤身一人,但也怡然自得,一边观赏夜景,一边慢慢徜徉,却不想危险正在一步步地袭来。
  当他行至西峡县城的人民路东延伸段时,老人不慎失足掉入路面施工留下的水坑道内……
  而此时,坐在家中正在欣赏电视节目的儿女们哪会料到父亲正在和死神“搏斗”。
  直至夜深人静之时,见父亲仍未归家,儿女们便喊来亲戚和邻居在县城四处寻找。然而却是一夜徒劳,刘长顺的儿女们的心也随之越来越沉重。
  第二天早上,忽然从公安局传来消息———有人在下水坑内发现一名年长死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后鉴定为坠坑溺水死亡,属意外事故。
  当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认尸公告后,刘长顺的儿女们急忙赶到现场辨认,死者正是自己的父亲。
  在料理过老人的后事,悲愤交加的家人找到施工的西峡县公路局和中州公路公司协商赔偿一事,但两单位均表示对老人的死亡,自己单位没有任何责任从而拒绝了刘家人的赔偿要求。

  法院判令施工单位必须担责

  施工单位的拒绝对早已是悲痛欲绝的刘家人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无奈之下,刘家人一纸诉状将两施工单位一并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19258元、丧葬费104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随后,西峡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西峡县公路局辩称:西峡县公路局系公路管理行政单位,不是西峡县城人民路东延伸段的施工单位,也不是该路段以及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中州公路公司则辩称:首先,由于当时并没有做尸检,刘长顺死亡原因不明,不能证明水坑和他的死有必然联系;其次,该施工项目是应有关部门要求增设的施工项目,不是原承建单位。
  另外中州公路公司还表示,停止施工是由于天气原因,并且该路段油面已铺好,留置水坑处由于受条件限制无法封闭道路,故施工单位在遗留排水坑口四周摆放了直径为20至30厘米的石块以起到警示作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完全是因自身过错所致,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应该注意到现场情况,自己失足造成不应有结果,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听后各方观点之后,西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中州公路公司应西峡县政府要求修建县城人民路东延伸段,该单位为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未对修建道路时留下的排水坑予以封闭,仅摆放几块石头作为警示标志,对夜晚的行人根本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且又未采取其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受害人刘长顺晚饭后散步跌倒在水坑内溺水而亡,虽然该单位不存在故意,依据特殊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应推定该施工单位有过错责任。受害人刘长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施工单位赔偿责任。被告西峡县公路局系独立事业法人,不是施工单位,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刘长顺的家人获得了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死亡赔偿金19258元、丧葬费1046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共计497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