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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网站论坛侵权言行担责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8-18 14:09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例:张某为某镇小学校长,某日张某发现东施网站的论坛上出现了污辱其人身的言词。报案后,公安部门查明,在网站论坛上发表侵权言论的IP地址系与张某无任何关系的某市天地公司。张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天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被告天地公司则辩称,公司办公电脑较多,具体发帖人无法确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具体的发帖人也就无法认定实际侵权人。公司只有管理不善的行政责任,没有侵权的民事责任。对此案有多种不同意见。

    观点1.通过天地公司的电脑上网发表污辱原告的帖子,是具体人的行为,就正如一个人利用某单位电话打到直播电台发表损害他人的言论,其责任应由其个人负担而不应由电话的所在单位负责一样,本案的侵权责任应由实际发帖人承担,天地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目前没发现实际侵权人就要求天地公司承担责任,与法无据。应驳回原告的请示。

    观点2.张某与天地公司均不知道实际操作人是谁,那就推定IP地址所有人即天地公司为侵权人。就像牌照为甲的汽车撞伤行人乙,虽然实际驾驶人逃逸,无法确定实际肇事人,甲作为车主如无其它法定事由,就应对乙遭受侵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理天地公司亦应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其赔偿后,有权向实际操作人通过法律的或其它方式追究责任。

    观点3.东施网站上出现污辱张某的帖子,东施网站作为网站管理者对论坛发帖未尽审核管理义务,对明显污辱他人人格的帖子任其发表且未及时删除,说明其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与其他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首先应由天地公司对所谓实际侵权人举证,如其举证不能,只能视为IP地址所有人即天地公司为实际侵权人,天地公司理应担责。东施网站虽然对网站负有管理责任,但作为一个网络交流平台,在技术层面上很难预先审查发帖人的发帖内容,况且网络是新科技,如对网络使用人加重其很难履行的注意义务时,可能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都不利,势必对科技创新造成不良影响。只有在东施网站在技术允许范围内能够注意并可控制,却未尽管理责任时才应与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