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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不是"不可抗力" 逾期交房被判赔偿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9-10 09:25  打印此页  关闭

                                                           赵毅   

  因开发商以奥运会作为不可抗力为由延期交房,北京海淀某小区的84名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月4日,海淀区法院审结了该批案件,法院支持了小区业主的诉讼请求。

  小区业主诉称,2007年3月,他们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交付房屋,如逾期交房,则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业主们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房款,但是房地产公司直至2009年2月至3月才陆续向业主交房。故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法庭上,开发商答辩称,延期交房的原因是奥运期间政府下达文件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在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停止施工;另外四川发生特大地震后,负责项目施工的工程队中的四川籍农民工多数返家救灾造成工程队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上述原因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及“不可抗力”。因此,开发商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提供了北京市建委及北京市政府关于奥运期间施工限制、交通限行、空气质量保证等相关文件,以证明其上述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关于开发商以举办奥运会及发生地震属突发性公共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应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就本案而言,2001年7月13日,北京即取得了2008年奥运会申办权,而开发商自2007年初与业主签订合同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有近两年之久,开发商应有足够时间合理安排其工程事项,其向业主承诺的交房日期应为其认可的合理时间;且在庭审中,开发商提供的关于奥运限行及限工等政府文件是有明确适用范围的,其并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在该公司建设该小区工程时存在适用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地震的发生距离交房时间相隔数个月,开发商有合理的时间安排其继续施工,此并非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开发商要求免责的抗辩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