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锋
因承租房屋中发生凶杀案,而导致房产成为“凶宅”,房主起诉要求赔偿贬值损失。这桩离奇诉讼案件近日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法院判决,对凶杀案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承租人,即使存在着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疏忽行为,也不应对房屋价值贬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008年5月6日,苏州市民常某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某广场的房子,在当天凌晨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住在房内的某咖啡厅员工高某被杀害。事发后,房屋承租人、被害人所在咖啡厅老板许某即终止了与常某的租赁关系。此后数周内,原本租售都很“紧俏”的该房屋,马上处于“无人问津”状态。
据犯罪嫌疑人肖某供述,案发当天凌晨进入该房时,使劲一拧门锁就开了,并没有撬锁。
常某认为,正是因为承租人许某的“疏忽”,在无形中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的风险,对由此带来的房屋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常某随即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承租人许某赔偿损失16万元。
2009年8月2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在二审判决中,仍以承租人对房屋缺乏维修等种种过错行为与凶杀事件本身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上诉。
以案释法
该案二审审判长包刚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案件中的一些法律疑点进行了解析。
包刚说:“高某被杀与承租人许某违反租赁合同的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承租人许某无法预料到的。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房屋出租、转让收益价值受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但可向实际侵权人肖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