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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掉进暖气管道井摔伤 物业未尽义务被判赔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3-03 00:09  打印此页  关闭

                                                        雪洁

  北京的章先生在回家时掉进物业公司维修的暖气管道井中摔伤,在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他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身体伤害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章先生的诉讼请求。

  章先生起诉称,2008年11月25日下午4点,他下班回家进入住所的楼道时,掉进了物业公司维修的暖气管道井中摔伤。后120急救车将他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弥漫性腹膜炎(血性)、脾挫裂伤、左肾挫伤。2008年12月23日,章先生才出院,出院时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忌劳累过渡。

  章先生称,他住院期间,物业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但对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为此,章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身体伤害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955.65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公司先后三次支付给章先生15800元用于治疗;章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和身体伤害费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公司实际上是原国企的宿舍维修班,不具有商业性质,被告公司没有收取过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安排专人维护施工秩序,由此造成原告章某跌入暖气管道井中,被告物业公司应对章某的负伤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章某没有提供关于护理费的相关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章某要求赔偿身体伤害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章先生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680元,驳回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