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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微软的反盗版索赔诉讼法院不能支持其垄断高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5-19 09:51  打印此页  关闭

董正伟 [ legaldzw ] 于 2010-05-07 11:57:32 发表在[ 评论 ]

 

    4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使用盗版软件向微软赔偿217.2846万元。微软起诉大众保险安装使用了9种盗版软件共计450套。这是第一起微软在中国起诉大型国有企业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亦是迄今为止微软在中国获得最高金额赔偿。根据媒体报道消息一审大众保险没有出庭时缺席审判。法院完全按照微软起诉的软件价格作出判决有失司法公正。无疑于司法个案认可了微软软件垄断高价!这对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在进行的微软反垄断执法来说很不利!

  当然,法院之所以完全按照微软起诉时的软件产品价格判决大众赔偿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主要原因在于大众保险不积极应对微软的起诉和司法审判。比如媒体报道的缺席审判。或者说大众保险应诉过程中没有对微软赔偿数额和软件定价提出质疑,或者反垄断应诉。在此,也可以说大众保险败诉是咎由自取!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微软起诉国企不是纯粹的维权行动,而是杀鸡儆猴、威慑企业。以知识产权之名、行垄断之实,这实际上是微软独特的反盗版销售模式。有媒体报道称,微软在中国的收入80%是利用反盗版作为压力来迫使企业付钱。世界各地反微软垄断的行为持续了近20年,却无法撼动其霸主地位。

  微软的市场支配地位毋庸置疑。微软标准版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的市场价格超出了计算机硬件市场价格。微软软件推行全球统一价,这个价格对于欧美国家来说是适应的,那里的居民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能够承受得起。但是这样的软件产品价格对于与欧美居民相差10倍左右的中国居民来说、就明显是垄断高价了。

  从成本分摊经济理论上讲,美国和欧洲人口数量少,微软软件的研发成本分摊到每个消费者头上相对较高,因而软件产品价格在欧美国家应当是高的。但是对于13人口的大国来说,微软软件成本分摊到每个消费者身上就少多了。因而在中国软件产品价格必然降低。

  虽然微软近两年在中国对一些家庭版软件做了低于全球价格的营销策略,但是这个价格与中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欧美国家收入比相差甚远,与中国13亿消费者摊薄成本的现状不符。薄利多销是基本的市场经济规律之一。正像地震灾害发生时,全民募捐支援救灾一样。每个人少出点,人多了积聚的财富和能量就增强了。微软软件在欧美面对消费者人数不足,产品价格高可以理解。但是在中国几倍于欧美国家消费者人数情况下,价格沿用欧美国家就是垄断高价暴利和显示公平!

  微软软件垄断高价造成人口众多的中国民众一些人不得不选择了使用盗版软件。而微软则依此要挟和指责中国消费者。时常挥舞反盗版大旗对中国消费者大打出手!对于企业则采用反盗版侵权威胁,一些使用了盗版微软软件的企业不得不按照微软的数量和价格购买其软件。这实际上是一种“恐吓士销售”!很多软件企业都这样做。这样成软件行业的“潜规则”!

  使用盗版软件不对,是违法行为。但是软件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高价行为也不对。更重要的是微软不断的加速软件更新速度,迫使用户不得不经常性淘汰软件和硬件。这种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技术优势更新软件迫使用户多花钱的做法,也是一种强迫消费、垄断经营行为。

  大众保险使用微软软件是侵权行为,但是微软产品的价格存在垄断,法院不应当按照微软全球同一价判决。因为这样做会妨碍中国反垄断执法对微软价格垄断的裁判。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最高是判决50万元损失。法院应当依此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