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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账户受到牵连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10-08 15:15  打印此页  关闭

 

    9月27日,手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的临颍县居民王莉追悔莫及,好心帮人用自己的银行账户结转一笔借款,没想到竟把自己牵扯到了一场借贷纠纷中,并且要承担连带清偿40万元的借款债务。

  2008年11月19日,郭某因用钱向王某借款60万元,约定2009年1月19日前还清,并写了欠条。其中40万元郭某让原告通过银行存入王莉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郭某催要借款,但郭某一直未还。王某将郭某与王莉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其借款本金60万元,自2009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借原告王某款未还是纠纷发生的原因。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郭某归还借款60万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郭某自2009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支持自该借款逾期之日即2009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王莉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因被告王莉不是原告的借款人,且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王莉与被告郭某系夫妻关系,其要求被告王莉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但被告王莉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莉对该借款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西雷 杨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