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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一波三折,援助维权终有结果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8-23 11:06  打印此页  关闭

    站着进去求健康,躺着出来植物人。

    2009年2月18日因患脊椎型颈椎病到某医院,被该医院以“C4/5、C5 /6椎间盘突出,脊椎型颈椎病”收治于该院住院治疗。2月22日16时25分至18时,该院组织相关医护人员对患者在全麻下行“C5椎体次全切、C4/5、C5/6椎间盘髓核摘除,植骨、钛板内固定术”。19时30分手术结束,送回病房,21时30分,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心脏骤停。医院紧急组织专家会诊、急救,患者于22时10分恢复自主呼吸后被转入ICU 病房,4月10日转回普通病房继续康复治疗,5月23日患者出院回家,出院诊断:“1、脊椎型颈椎病术后;2、缺氧缺血性脑病;3、肺部感染。”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再也未能从床上站起来,从此成为了植物人,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和无限的痛苦。

    协商处理无结果,无奈之举诉公堂

    出院后,面对不幸,家属四处求医问药一边承受着巨大打击,一边积极的与医院进行沟通,希望院方能就当事人的治疗结果拿出合理的处理意见,给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贴补今后求医问药之需。双方经多次协商,院方始终拒付任何补偿,更不承认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对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协商无望,家属来到了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中心接受家属申请后,便指派秦律师办理此案。接受指派后,秦律师认真听取了家属关于当事人医疗情况的叙述,详细了解了有关案件情况,收集调取了部分证据资料, 结合案件实际提出了诉讼请求,并指导和协助当事人到县人民法院就当事人医疗过错造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立案

    鉴定一波三折,维权终有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院方就该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要求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就当事人与被告院方医疗争议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鉴定结论认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该鉴定书中同时载明:院方在重大手术后,医护观察不够细致,认识不到位,有不足之处。患者家属对该鉴定结论表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委托省医学会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该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术后患者返回病房两小时后,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分析认为系喉痉挛所致。喉头痉挛系手术后临床难以完全避免的严重并发症,其发生与全麻插管,手术刺激,咽喉部组织水肿等因素有关;院方的过错行为:病例书写不规范,麻醉记录不完整。上述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出台后,患者家属感到无助绝望,他们再次来到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领导当即决定以开封市援助中心的名义,委托河南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就1、被告当事人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与目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当事人伤残等级;3、当事人护理依赖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得到鉴定结论:当事人患有的意识障碍,脑功能不全与院方医护观察不够细致,认识不到位,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的医护过失有关,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的严重后果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属二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为a级完全护理依赖。至此,当事人现有的病残后果与被告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联系在了一起。庭审中,被告院方又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再次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就1、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当事人目前的状况与医院的过错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做出鉴定,后得到司法鉴定:医院在对当事人的诊疗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该过错与张东成目前的状况有一定的关系。

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就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做出判决:被告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东成医疗费46817.97元、误工费2117.5元、评残前护理费4355元、住院伙食助费505元、营养费505元、交通费250元、残疾赔偿金43263元、评残后护理费4807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95943.47元。领到判决书后,当事人一家无比激动,逢人便讲,是法律援助为我们伸张了正义,是承办律师为我们提供了无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