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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未标保质期,能10倍索赔吗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8-08 13:30  打印此页  关闭

    购买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茶叶,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索要10倍赔偿吗?7月6日,记者从山东省五莲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被告某超市被判令退还货款,并支付消费者10倍经济赔偿。

  原告刘强于2012年11月2日到某超市购买了两盒茶叶(单价380元),回家后发现该两盒茶叶外包装没有标签,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打开外包装后,其单包茶叶上也只有简单信息,没有发现生产日期。刘强到超市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超市退还货款760元,并给予10倍赔偿7600元。超市认为,刘强购买茶叶后立即要求赔偿,可以认定刘强明知该茶叶没有标签而进行购买,属于典型的“知假买假”行为,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五莲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向刘强出售的茶叶外包装和内包装上均未标示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超市作为食品零售的商业企业,应当熟知国家标准并按此标准对所购入和上架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查。因此,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刘强退还价款760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7600元。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这一判决已生效。

  无独有偶。济南人刘磊出差路过山东省齐河县某商贸公司经营的超市时,购买了“好想你”品牌的大枣等食品,打开包装后才发现大部分食品都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刘磊一纸诉状将超市告到齐河县法院,要求退还货款,支付10倍赔偿金及因索赔产生的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已经过期,超市应给予10倍赔偿。法院判决被告超市支付刘磊已过期产品货款208.6元、赔偿金2086元、查询费50元、交通费100元,总计2444.6元。

  自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购买问题食品可以要求10倍赔偿以来,4年过去了,此类案例越来越多。对于类似案件,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陈昭新针对超市认为“知假买假”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的说法,分析说即使“知假买假”,商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特定情形下,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不需仪器或设备,仅凭肉眼即可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由于判断相对容易,就为广大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提供了便利。他认为,只有发动广大消费者都来监督食品质量,才能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文中消费者为化名)

 
来源: 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