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主人赔偿。”这是很多人都明白的道理。那么,社区里的流浪狗伤人,平日里经常给流浪狗一些吃喝的居民,是否需要担责呢?近日,法院的一纸判决得出了答案:得担责。不过法官也指出,如果是有人故意挑逗动物被咬伤,饲养者则可免责或减轻责任
保洁员张某在打扫卫生时被狗咬伤,花费治疗费万余元,事后张某将流浪狗的饲养者李某告上法庭,李某则以该狗不是自家宠物,而是流浪狗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法院一审判令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今年6月1日晚,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某小区保洁员张某在该小区7号楼6单元对面的草坪上清理垃圾,见几个小孩在草坪上给小狗喂零食,把剩下的包装袋扔在地上,就上前去清理,被正在吃食的一只小白狗咬伤了右腿。
当时,带着这只小白狗的居民李某也在场,张某称自己被他家的狗咬伤,需要打狂犬疫苗。李某却说这只小白狗不是他养的宠物狗,而是他饲养的流浪狗,不应承担责任,他作为爱心人士,遭到这样的索赔,很受伤。
张某受伤后,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射了狂犬疫苗。过了几天,张某被狗咬伤的小腿开始肿胀起来,伤口开始恶化,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仍未好转,后又辗转于省内各大医院治疗,前后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事发后两周,张某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在派出所的调查和调解过程中,李某始终称咬伤张某的狗是自己饲养的流浪狗,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当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事进行了调解,但李某始终以同一理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李某饲养的流浪狗将张某咬伤,李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对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某辩称,张某在被狗咬伤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李某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抗辩理由,法院不予认定。
据此,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延伸解读
故意挑逗饲养人不担责
办案法官解释称,这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咬伤张某的狗虽然原来是流浪狗,但是李某对该流浪狗进行了饲养和管理,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条件,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还表示,并非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一切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条款同时规定,因被侵权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可以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或者减轻的事由是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在动物致害中,有时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该是诱发动物致害的直接原因,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者主要原因。也就是说,被侵权人致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该损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上述案件中,虽然被告李某也提出了原告张某在清理垃圾时,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小狗护食,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其直接去清理食物的做法本身存在重大过失,但由于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件确有发生,故法院未予认定。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