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起施行。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难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究其原因,重要一点就是有关司法文书送达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完备,缺乏系统性、连贯性;有些送达的具体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空白。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一规定。
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广义上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内地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需要向港澳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另一种情形是港澳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需要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委托内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既包括了传统的涉港澳民事案件,例如涉港澳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案件,同时也包括了当事人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涉港澳合同、侵权等商事纠纷案件。
该《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等与诉讼相关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