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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网游虚拟财产 开网店掩护非法交易 侵犯网络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12-10 09:27  打印此页  关闭

    新型网络犯罪手法花样不断翻新

    为适应网络时代的新形势,针对网络新类型犯罪日趋增多的现状,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最近成立了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专案组,专门负责办理针对或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今年1月至10月,该院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31件45人,较去年同期的6件9人呈几何级大幅增长。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让网络这一虚拟社会的管控与规制问题日益突出。

  私卖游戏金币构成职务侵占

  26岁的网游客服杨某在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担任游戏中心客服工作,主要职责是处理客户投诉,包括调查游戏作弊行为、盗用游戏金币行为等。一旦发现上述情况,杨某就能以职权查封相关问题用户的游戏账户,这些账户中往往有大量游戏金币。通过官方渠道1元能购买200枚游戏金币,但如果向“黄牛”购买,1元则可购买到900多枚。

  2009年年初,公司内部进行调整,杨某趁此时公司管理疏漏,把查封账户中的游戏金币私自卖掉。还找到专门经营游戏金币的“黄牛”邵某,分多次将一些被查封账户中的游戏金币卖给他。杨某谎称这些金币已被注销,让技术人员误以为这是公司正常的归还被盗金币,将相同数额的游戏金币再加到“原主”的游戏账户内,这些账户此时都在杨某的控制中。此后,杨某将这些金币转手卖给邵某。

  公司人事调整结束后,管理人员在整理账户时发现,游戏金币销售总数和数据库系统记录投入使用的游戏金币总数不相符。经核查,发现有一个游戏账户异常———2009年4月至9月该账户突然增加数百万枚游戏金币。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杨某和“黄牛”邵某一并抓获。据统计,杨某共销给邵某2200万枚游戏金币。

  此案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何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通过翻阅资料、找寻案例,检察官发现,目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价值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一是游戏开发商在出售虚拟财产时自定价格;二是玩家之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价格。

  本案中,杨某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公司自定价,但公司本身也存在为提高游戏金币销售量,以1000枚一元的价格向网络上的游戏金币“黄牛”大量销售游戏金币的情况,因此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公司是认可杨某的交易价格的。最终,检察官采用杨某实际交易价格作为标准,认定杨某职务侵占人民币23650元,此认定被法院采纳。今年5月,杨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藏身淘宝网站销售烟草制品

  一个以卖烟斗为掩饰、在网上销售走私进口雪茄、烟丝的犯罪团伙,其5名被刑事拘留的团伙骨干中,大部分都是大学本科毕业,甚至不乏曾在海外“镀金”的“海归”。

  这家藏身淘宝网的店铺,从表面上看,只是一家销售烟斗的网店。但当购买者询问有没有烟丝出售时,销售员就会告知不但有,而且是进口的“大牌”烟丝,此外还有进口名品雪茄出售,并会通过QQ发送大量图片以供挑选。这些烟丝售价不菲,最贵的1克就要30多元,且这些烟丝均为真品。

  据经营者王某交代,这些烟草制品都是以个人名义在德国、香港等地订购,每次订购量不大,通过邮寄方式递送到国内,避开海关查验。平均每个月他们都要邮寄1次到两次。

  通过该犯罪团伙走私进入上海的烟丝不下四五十个品种,雪茄也有十多种,其中大部分是“古巴雪茄”。这些烟草制品以加价10%以上的价格销售,但还是比国内市场价格便宜很多,而且挑选余地大,因此很受欢迎。

  该团伙的主要嫌疑人王某是海外留学归国的建筑设计师。在国外时,他就非常喜欢搜集烟斗。回国后,他迅速融入国内“玩烟斗”的圈子,甚至还在长宁区一社区办了一间200多平方米的阳光房,里面一半空间是各种名贵烟斗展示的橱窗,另一半搞成酒吧形式,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烟斗俱乐部”。

  王某常邀请同好者前来赏玩。玩烟斗的大多数是雪茄和烟丝的爱好者,王某不时把从国外带回来的烟丝、雪茄卖给这些人。渐渐地,他感到其中商机不小。由于没有国家的销售许可,王某于2008年12月成立一家贸易公司,注册了两个网站,并在淘宝网注册了两家店铺,通过网络对外经营烟斗等烟具产品,同时在上海开设会所、实体店铺对外经营。对外以销售烟斗作为掩护,不主动推销雪茄和烟丝,当购买者询问时,再通过QQ进行一对一的私下交流及买卖。

  随着网店销售业绩蒸蒸日上,王某专门招募了几名市场营销等专业人员作为公司骨干,这些人大多是大学毕业,原本也是白领,但在利益驱动下替王某打工,走上了犯罪道路。

  经查证,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该公司非法销售雪茄、烟丝等烟草制品业务经营额达137万余元。2012年1月,该贸易公司因非法经营罪处罚金20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两万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万元的刑罚。

  侵犯著作权案锁定电子证据

  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开发的《海盗王online》游戏在网络上非常受欢迎。陈某、邹某也因在互联网玩该游戏而相识。这款游戏如此受欢迎,盈利肯定丰厚,两人不禁动了歪脑筋。2010年5月,经陈某提议,邹某至江苏省无锡市共同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网络游戏,约定营利由两人分。

  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陈某、邹某在无锡市某小区内,由陈某非法取得网络游戏《海盗王online》源代码,通过租借两台服务器架设游戏服务器端,将游戏改名为《逍遥海盗王》、《追梦海盗王》、《无极海盗王》后,在其设立的网站上非法运营上述游戏,并由邹某负责修改游戏装备及网站日常维护等。陈某在互联网上与玩家联系出售虚拟游戏装备、出租游戏等事宜,通过银行转账、网络支付工具等收取交易款项。经审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其间,陈某共计支付邹某人民币1.5万余元作为报酬。

  2011年3月3日,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向警方报案,同年3月8日,公安民警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抓获陈某、邹某,并查获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器8台。

  案件移送静安区检察院金融和知识产权科审查批捕后,检察官针对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无形性、多样性、易被破坏性的特点,加强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甄别判断,重点审查电子证据文书材料所依据的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完整、充分,证明电子证据来源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无瑕疵,电子证据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搜集等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科学、及时等。

  经鉴定,送鉴的服务器硬盘中被检网络游戏软件,注册用户共计9868人,使用用户数共计8194人,与《海盗王online》网络游戏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静安区检察院认为,陈某、邹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陈某被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3.6万元,邹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6万元。

  ■链接

  2009年4月,上海某知名公司高管在离职后伪造有关事实,通过黑客、第三方软件入侵的方式,冒用公司高管的邮件地址,向公司客户及不特定对象大量发送电子邮件,引起了客户对公司信誉的强烈质疑,给公司带来了很多的负面评价,同时公司的业务也因此造成大量损失。

 完善法律预防网络犯罪

 

  互联网日益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和平台。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网络犯罪的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因此执法法成本高成为网络犯罪普遍存在的问题。打击网络犯罪的长久之计,仍在于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以及一个有可持续性的日常监管管机制。同时,由于目前黑客软件的泛滥、互联网本身的跨地域性及不受空间限制以及一些网站本身存在的漏洞,技术防范并非长久之计,网络络犯罪预防工作注定要从各方面入手,需公安、工商、通信等多部门强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