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产业化进程,提升我省汽车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我省汽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重要意义
面对当前能源、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国家都把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提高产业竞争能力、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应用已成为世界汽车工业发展的整体趋势,成为汽车产业新的增长点。促进新能源汽车自主创新和快速发展,对提高我国能源安全和加强环境保护、适应市场需求和实现汽车工业可持续发展、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政策法规性文件,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尤其是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实施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是关系我省汽车产业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对我省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进程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新能源汽车的要求,抓住机遇,强化措施,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进程。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装备制造业强省的整体目标,以环保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为契机,重点抓好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与创新,加速汽车传统技术的更新改造,加大新能源汽车的应用与示范,培育一批整车制造和配套产业的自主化品牌,努力实现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强化政策衔接。认真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及《山东省汽车产业振兴规划》。
2.突出重点,强化自主创新。以我省现有新能源汽车生产骨干企业为基础,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创新,积极探索和实施具有山东特色的新能源汽车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巩固和发展现有产品,逐步形成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市场优势。3.坚持发展整车与突破关键零部件技术相结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与零部件产品企业以及科研单位的合作,以整车带动零部件,加快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全面发展。4.坚持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与发展配套产业相结合。落实新能源汽车的政府采购和补贴政策,加快我省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同时,积极发展与新能源汽车配套的相关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条。
(三)发展目标。到2011年,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达到5万辆,新能源汽车在当年新车中所占比重达到5%;到2015年,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达到30万辆。培育5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生产骨干企业,使我省成为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和示范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以城市公交车为重点,开发新能源电动客车。充分利用国家对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专项政策,立足我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实际,支持中通客车尽快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混合动力、纯电动大中型客车。培育山东沂星、烟台舒驰、齐鲁汽车、烟台中上、唐骏欧铃等新能源客车生产骨干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认可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
(二)以家庭用车和出租车为重点,开发小型新能源汽车。研制新一代电动轿车,培育时风集团、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新能源轿车生产骨干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认可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争取用5-10年的时间,在全省主要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实现出租汽车“新能源化“。
(三)以旅游景区、港区、工业园区用车为重点,开发新能源旅游专用车。根据风景区、港区和工业园区特点,研制新能源观光客车。培育济南宝雅等场地新能源汽车骨干企业,使新能源汽车率先在景区应用示范,减少汽车对景区环境的污染,并积累应用经验。争取用5年的时间,使有条件的景区用车完全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加大对整车和配套部件关键技术的研发力度,构建新能源汽车研发平台。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研究开发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依托我省骨干企业组建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形成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平台。积极开展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变频驱动、电动空调、汽车电子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应用研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口。
(五)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车检测、评价平台。支持质监部门尽快建立新能源汽车整车、关键部件的检测、评价平台,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标准体系,制定有关产品质量要求,保证新能源汽车质量合格、产品安全。
(六)扩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与示范。在现有基础上,选择青岛、烟台、潍坊、淄博、聊城、临沂、德州等部分有条件的城市扩大推广应用与示范,以发展城市混合动力、纯电动和代用燃料公交、出租车为重点,建设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充电站、加气站等公共基础设施,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配套服务系统,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普及进程。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等部门参加,组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协调集成各方面的资源,合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
(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新能源汽车享受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新能源汽车在研发、产业化、生产准入等方面的支持,对我省尚未取得国家新能源汽车准入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认可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列入《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等部门要研究提出相关配套政策,依托省内现有资源,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
(三)增加资金投入,加强扶持力度。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新能源汽车列为我省战略高新技术产业,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予以重点支持;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财政厅对新能源汽车购置、新能源汽车运营费用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山东省新能源汽车资金补贴及优惠办法》,对新能源汽车研发、示范运营的车辆购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在购置、使用、维护等环节中给予政策优惠。济南、青岛、淄博、烟台、临沂、德州、聊城等有关市地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应用示范。
(四)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一是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列入山东省节能产品补助清单和山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城市内的公务车及公用事业用车优先采用混合动力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汽车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要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从2009年起,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客运车辆和城市公交车辆要逐步推广采用新能源汽车,各市、县政府对公交车辆的配置、更新要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二是按照财政部等十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鼓励车主以旧换新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三是对仅在公众道路以外的场地(如公园、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港区、旅游景区内等)运营的新能源汽车,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到质监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核发区内机动车辆牌照。四是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站运营用电价格由省电力公司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按非普工业电价执行。五是支持新能源汽车公司示范运行。在有条件的市设立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公司,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地方政府投资机构和公交集团、出租车公司入股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