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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7-10 09:18  打印此页  关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9日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这是山东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要求,综合考量山东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后,对1998年确定的数额标准作出的相应调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韩芳丽介绍,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并不意味刑罚对盗窃罪打击的弱化。依据“两高”《解释》的规定,凡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50%计算,即对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山东执行的入罪标准可以降低为1千元,这与1998年山东确立的标准相比没有变化,实际上对以上八种情形犯罪的打击是进一步加强的。而对《解释》规定的“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等情形的,即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可见,数额标准的提高既非一味从宽,也非片面从严,而是充分衡量了环境差异、对象差异、行为人主观差异,并考虑犯罪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改造可能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设置的数额标准,较好处理了刑罚一般化和个别化的关系。

  据了解,山东省《通知》的效力及于《解释》的效力,适用于2013年4月4日“两高”《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