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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行为混乱引发社会强烈不满代表建议修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4-24 09:32  打印此页  关闭

    五一假期在即,又到了一年内旅游的好时节。然而,前段时间的一则新闻却让大家玩兴大减:国内多家知名景区纷纷上调门票价格,最高涨幅达到167%。面对如此“疯狂”的涨价,许多国人大呼“玩不起”。

  其实,对于“涨价”二字,国人早已不陌生。在百度中输入这个词,你会发现仅近段时间价格上涨的东西就不胜枚举。景区门票、天然气、汽油、蔬菜、出租车……甚至连“黄河水”都涨了价,更别提房价了。

  “价格问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十分敏感的民生问题、政治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政协副主席赖明勇近日建议修改价格法,遏制“涨价潮”。

  修改价格法已是刻不容缓

  价格作为无可替代的经济杠杆,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市场配置资源的“风向标”、经济利益分配的“调节器”、民众幸福指数的“温度计”。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赖明勇指出,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市场机制的核心就是价格机制。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法作为价格监管的“母法”,实施以来在价格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行为和经营者价格行为、调控宏观经济、加强价格法律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价格运行的国内外环境日趋复杂,随着改革的深入,价格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了,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以解决目前价格运行‘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困境,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健康发展。”赖明勇说。

  在他看来,伴随改革发展进程,修改价格法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已进入长期结构调整时期。伴随着物价水平的波动上涨,纵观这10多年的价格情势,价格运行的利益、矛盾、难题交织,市场价格行为还相当混乱,通胀压力非常大,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规提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地方保护主义等价格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也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部分群众的日常生活,引发社会强烈不满,激化矛盾。”赖明勇指出。

  此外,赖明勇表示,由于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态势也越来越严峻,这些都对中国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完善、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任务相当重,修改价格法已是刻不容缓了。

    对商家打折应有时间限制

  “修改完善价格法,重点是要切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实际,把市场‘无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结合起来,加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可操作性。”赖明勇如是说。

  现行价格法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这就导致‘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列负责、共同施政,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的管价体制和机制。‘共同负责’最后导致谁也不负责,‘有利大家抢,有难大家推’。在此情况下,不少行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价格和收费以主管部门为主定价,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给某些行业、部门人为操作涨价提供了可乘之机。”赖明勇指出。

  因此,赖明勇建议,修改价格法时,应将管价体制和机制统一,明确价格部门对价格工作的主管权,有关部门只有配合权,或者价格部门有权对价格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权,强化价格部门统一监管的作用。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价格机关和人员的职责、权限、价格管理和监督的权限、法律责任,同时,要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更紧密配合的工作职责和权力等。

  据了解,按照现行价格法的规定,省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并没有直接定价权。对此,赖明勇认为,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定价权过于集中会产生种种弊端,应当将定价权等有关权力(包括对低价倾销和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权)适当下放。他建议应对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科学地确定其范围,用法律的形式使其不能随意扩大,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并将部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权限下放到地市级,以利于当地政府更好地监管本地区的价格秩序。

  而对于现行价格法所规定的政府定价只有固定价格,政府指导价只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一种方式,赖明勇指出,在实践过程中这难以覆盖千差万别的市场情况。

  “目前商业秩序陷入怪圈,竞争无序,乱打折、返券或乱定价,实际是定价故意偏高再打折等价格欺诈或者是垄断暴利,价格法遭遇‘一元鸡事件’(一元钱一只烧鸡)而显得非常尴尬,因无‘法律条文对号入座’而难以监管。而国务院要求对药品等商品也只实行最高限价。”赖明勇建议修改价格法时,增加对价格申报、价格折让的时间进行限制等条款,使商家平时不能打折,只能在特定的节假日、特定条件、一定的期限等条件下方能打折。“限价”应包括限“低”,把规定限价纳入指导价的范畴,并明确规定下浮的底线是成本,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法律性。

  规定听证会代表构成比例

  “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格政策是一个很重要的政策工具,十多年来影响物价上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价格机构不健全,放松了对市场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引导,监管具有滞后性。”赖明勇说,治病必治根,设立独立的具有很强执行力的国家价格监管机构,才是治本之策。同时,他指出,价格法关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具体表述不具体、不全面,建议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价格串通、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各种表现形式,还要重点突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内容。

  “现行价格法中关于价格违法处罚的规定偏于原则,且明显处罚偏低,导致价格违法成本过低,法律震慑力不足。建议修改后的价格法,作为价格监管的‘母法’,对于‘违法所得’应界定清晰,并应总领反垄断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处罚条款,把执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具体金额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款,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赖明勇强调,对价格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处罚也应该更严厉、更具体。

  如今,对于价格听证会的“一听就涨”群众颇有微词,甚至有人将其称为“听涨会”。针对这种情况,赖明勇认为价格听证会的召开方式、公共产品与服务价格的制定与执行监督等,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他建议在价格法中专门规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比例及聘请问题,比如,可以规定由消费者组织聘请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且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代表总数的1/3等,以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行业组织容易有价格垄断的嫌疑,因此,在修法时应当把行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限定在价格行为的合法和规范方面,而不应涉及具体价格标准的协商制定方面。”赖明勇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