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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4 10:41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 第 2 号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8件交通规章: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财政部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86)交公路字633号
1986年9月10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2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
(87)交公路字64号
1987年2月3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3
交通部、财政部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90)交运字136号
1990年3月5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4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91)交工字714号
1991年10月1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5
交通部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
交财发(1993)541号
1993年5月25日
   

6
交通部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工发(1993)749号
1993年7月22日
   

7
交通部
公路养路费审计工作规范
交审计发(1995)975号
1995年10月18日
   

8
交通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
交基发(1995)1199号
199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