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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4-19 14:01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就新旧规定的衔接过渡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有关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精神办理。

  据悉,司法解释共计11个条文,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七种显失公平房屋征补决定不准强执

  最高法:审查征收补偿决定可现场听证调查



  本网北京4月9日讯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7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据介绍,司法解释就征收补偿决定审查期限、裁定形式和审查方式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就准予执行裁定的送达及司法建议,司法解释明确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5日内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七种裁定不准予执行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最高法明确政府不当或违法强拆利害关系人可提行政诉讼

  房屋征补“裁执分离”防行政权滥用



  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办理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强制执行方式、新旧规定的衔接等问题亟需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回应了在案件受理、审查和执行中亟待解决的实践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促进行政强制法和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正确施行,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记者发现,司法解释从程序到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这名负责人表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4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据了解,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名负责人说。

  征收决定执行须经司法审查

  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是,首次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他强调说。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这名负责人提出,这一规定是从现实可行性出发作出的,经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符合“裁执分离”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时,在个别例外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实施时,也可以依照司法解释由人民法院执行。

  “应当说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与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后明确具体实施方式。”这名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