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法规快递
山东高法
公司证券
金融保险
知识产权
综合民商
投资并购
刑事行政
房地产法
律师管理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刑事行政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法规快递 > 刑事行政 >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4-20 13:19  打印此页  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规定的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都是办理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的问题。 同时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意见》明确了不能认定为立功的三种情形: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意见》同时规定了四种不得认定为立功的来源线索和材料: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意见》中比较有价值、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意见》规范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立功的条件。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意见》还指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第二、对于贪官“坦白”可有条件轻判

《意见》规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此外,《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第三、“退赃”“追赃”量刑标准体现出了区别

《意见》规定,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贪污案件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则需视具体情况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第四、《意见》明确了单位犯罪也可以成立自首

《意见》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