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2015年度我市律师执业机构检查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济南市司法局成立由市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律师执业机构检查考核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律师管理处。
二、考核范围
2015年度律师执业机构检查考核的范围为2016年1月1日之前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
三、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详见《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附件一)
四、检查考核材料
根据《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律师执业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自查评分表(附件二)。
2、律师事务所年度资产负债表。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报告,包括:在外地设立分所情况;纳税情况(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具体数额多少);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情况;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情况;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是否完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任务,具体数量多少);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等。
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基本信息、外地在济设立的分所派驻律师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执业证号、联系方式、加入合伙或派驻时间,分所派驻律师是否为总所合伙人。
5、县(市)区司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考核材料须提交A4纸打印件,做到完整、清晰、准确。上述材料需由律师执业机构负责人签字、律师事务所盖章,并注明: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承担责任。
五、考核程序
(一)自查阶段。各单位成立由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自查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律师执业机构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逐项自查,认真填写检查考核自评表并形成年度检查考核报告。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好实施方案,组织、指导所属律师事务所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搞好总结,填报年度考核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一并报市局检查考核领导组。
(二)考核材料上报阶段。各县(市)区司法局应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工作,并于4月中旬前将考核材料及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报市局检查考核领导组。
各市直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应于2016年3月中旬前直接向市局检查考核领导组报送考核材料。
考核材料报送地:济南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龙奥大厦G1135房间);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中区站前街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三层C区3041号工位)。
(三)实地检查考核阶段。年度考核过程中,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对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核,重点考核2015年度有投诉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未满三年的律师事务所,并向市局检查考核领导组写出检查考核报告。市局检查考核领导组将对全市律师执业机构进行抽查考核。
(四)考核等次公示阶段。考核等次评定后,考核结果将在济南律师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日。
(五)考核结果确认阶段。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持执业许可证副本(二本)及本单位全部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到市局检查考核领导组确认考核结果并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六、有关要求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的有关要求,2015年度律师执业机构检查考核工作,重点检查考核以下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方面: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方面: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以及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案件的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方面:检查考核该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以及律师受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方面:检查考核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对实习人员的管理情况。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分所派驻律师履职情况的检查,着重发现律师事务所实际负责人与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负责人不一致、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与分所派驻律师人员不到位情况,一经发现,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实施意见》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附件:
1、《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自查评分表
济南市司法局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