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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1-28 09:41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8〕7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司法局:
  新律师法实施后,我省律师事务所改制工作进展顺利,原来占很大比重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已改制为合伙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从而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为适应我省律师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征缴行为,扶持法律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税法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级地税、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方式,认真搞好律师事务所改制后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同时,要搞好对律师事务所办税人员的税法指导和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法规,了解办税工作规程,提高办税能力,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由纳税人申请并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逐级报市级地税机关批准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律师事务所全年经营收入,确定三档超额累进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为简便征管,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可从每年1月份开始,按月或按季累计计算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4%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6%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0日内依据本年度实际业务收入确定征收率,汇算清缴全年应纳税款。
  

年经营收入额

  征收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0

超过100万元到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5

1000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6

60000


  (二)对于律师事务所雇员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三、加强部门配合,规范律师行业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换信息,定期核对有关纳税资料,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共同督促律师事务所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对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收入不使用税务专用发票、收入不入账、核算不实造成偷漏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监管,对违法操作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