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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的制度、方法与理念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6-22 11:31  打印此页  关闭

【学科分类】公司法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大凡谈到公司的合规,较多的表述为:表现于文字的合规都体现为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合规是将行业、公司、部门、员工等行为的运转制度化、规范化。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合规就是一种秩序,既是对外的行业规范秩序也是对内的公司生存秩序。每一个管理公司的人都要懂得这种制度安排,遵循它和维护它。此为:合规从高层做起之应有之意。
 
  一个公司的制度又不可能太多。要把公司、部门、员工对内对外运转中的每一层面都用明确的制度合规固定下来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已经固化下来的制度也会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而有可能滞阻,就如同经济社会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博弈,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而滞阻的制度也会像生产关系那样,会阻碍行业或者公司的良性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行业或者公司合规环境的形成并不仅局限于制度的完备,更在于形成一个和谐的合规文化环境,此为:合规从人人做起之一意。
 
  那么用什么办法来解决作为制度的合规之不足呢?就要靠方法的合规和理念的合规来弥补。合规作为一种方法,是对一个行业或公司经济生活现象进行分析和解决的一种方法。就如同医生治病救人对症下药一样。因此一个行业的监管机构或公司的管理人不能只掌握一种方法,只有从多层面、多角度进行诊断分析,既有遇事拆招之能力,更要有未来遇见可能行之方向,才能更准确地了解行业内或公司运作中出现的问题,更科学地解决它。有合规监管要求时或制度时要适合合规监管要求或内部制度,合规监管要求或制度没有或不明确时,也要使用这种方法。
 
  合规作为一种方法就是:首先要确定行业整体、公司、部门、员工等某一行为的合规性质,它属于何种合规范畴,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行为规范等,这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有所体现;其次是调查事实真相,以事实为根据,问题的结论只在全部证据掌握之后;最后是得出外部或内部合规上的判断,在监管部门就是作出公司整体的合规性评价,而在具体公司就是作出合规问责。此种认定无非是合规性、有效性和问责的确定,而问责的确定又需要以确定主观过错为前提。故意或过失、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这些界定就是合规分析方法最后结论。
 
  合规作为一种理念是指合规观念、合规文化意识。有没有正确的合规意识至关重要,这需要合规宣导来完成。制度是要靠人去执行的,当行业或公司有明确的制度要求时,由于执行人缺乏正确的合规观念与意识,好的制度也能变坏;当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时,由于执行的人有正确的合规意识,仍然可以按合规原则来处理好事务。
 
  合规的最高理念是“无规”,所谓“无规”因为合规。这种最高理念在目前合规初期是无法实现的,这与时代的局限性有关,但抛开时代的局限性,“无规”的思想是不无道理的,也不是不能实现的。但在仍有不合规的情况下,就不能不适用合规,而“无规”的目的,终究是会实现的。